法律語言是在法律意義上規范使用並產生相應作用的語言,不外乎以書面、口頭或肢體語言(比如訴訟中所使用的啞語)的形式存在。
法律語言應用於不同的領域時,產生不同領域的分支。應用於立法時,產生立法語言;應用於司法時,產生司法語言;應用於執法時,產生執法語言;民眾將法律語言應用於社會活動時,產生用法語言。這些領域進一步細化時,這些分支也隨之細分。
法律語言是從民族通用語言這個母體中誕生的,是通用語言的組成部分,又反哺於通用語言。從靜態來看,法律語言由三個部分組成。其一,專門法律語言,如“拘留”“逮捕”,僅僅隻有法律意義。其二,法律與通用語言共用的部分,即共用語言,如“告訴”,既有法律上的“告訴”,也有日常生活中的“告訴”。其三,法律語境中臨時從通用語言中借用的部分,即借用法律語言。無疑,法律專門語言是核心,是法律語言的靈魂,穩定性最強;借用法律語言處於外圍、邊緣,不具有法律意義的穩定性;共用法律語言是兩者的中間層、過渡層,有一定的穩定性。
法律語言的復雜性決定了對其展開研究的困難程度,法律語言的研究程度因而成為一個國家法治狀態的表征。因為,任何法治國家都需要運用法律語言實施法律。所以,作為法治基本內容的法律實施,沒有法律語言便“無法”可“治”。
法律語言是法律實施的條件
法律應以一定形式的法律語言表現出來。法律實施以立法語言表述的法律為依據。沒有立法語言表述法律,便沒有法律存在。
法律實施以司法語言、執法語言為基本工具。法律實施的基本途徑是司法機關的司法和行政機關的執法。無論是司法人員還是執法人員,如果沒有司法語言和執法語言為工具,司法、執法便不可能進行。而一些外在表現形式如警車、監獄、審判庭都是輔助工具。由於司法語言、執法語言不能以其他任何工具取代之,司法、執法活動作為交流溝通的唯一手段,是司法、執法的基本工具。
法律實施以用法語言水平為風向標。所謂“用法語言”,是指一國民眾應用法律的語言。民眾的法律意識越強,應用法律越多,法律實施越到位。民眾法律意識的強弱、法律水平的高低,決定了法律實施的優劣。民眾法律意識、法律水平都必須通過法律語言表現出來,所以民眾應用法律語言狀況便成了法律實施的風向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