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盛若蔚
問:您還提到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的一個主要特點是突出強調黨管干部原則,請問是如何具體體現的?
答:黨管干部原則是我國干部人事制度最鮮明的政治特色,是堅持黨的領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根本保証,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任何舉措,都應當有利於堅持黨管干部原則。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突出了黨管干部原則,強調黨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在原則標准和程序方法等多方面,都要體現黨組織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一是新增“動議”一章,規范了選拔任用的初始環節,強調黨組織從干部選拔任用的啟動環節就應當發揮領導和把關作用。二是突出對考察對象人選的把關,規定考察對象由黨組織集體研究確定,防止簡單以票、以分取人。三是加強了黨組織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選拔任用人選的審批把關。四是嚴格監督檢查,充實了“十不准”紀律要求,規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全程監督,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
需要指出的是,突出強調黨管干部原則,發揮黨組織及其職能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的把關作用,既要強化黨組織在推薦、考察、識別、使用干部中的責任,也要防止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為此,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還採取了不少有針對性的措施,比如,注意發揚黨內民主,堅持充分醞釀、集體決策﹔注意發揚人民民主,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強化對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堅決防止在選人用人上搞私相授受等不正之風。
問: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在改進完善民主推薦方面有哪些新措施?
答:我們黨歷來堅持干部工作走群眾路線,注重群眾公認。民主推薦是干部工作發揚民主、走群眾路線的重要制度安排,在選准用好干部、防止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突出問題,比如參加民主推薦人員存在投“利益票”“感情票”“跟風票”等現象,導致民主推薦質量不高、推薦結果失真失實﹔部分地方、單位黨組織被推薦票“綁架”,過分看重票數,簡單以票取人﹔一些領導干部因怕丟票,不敢擔當、當“老好人”,甚至出現拉票賄選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堅持發揚民主,把民主推薦作為選拔任用的必經程序,堅持了民主推薦中行之有效的基本程序、方法,並根據新的實踐經驗作了進一步豐富完善。一是對民主推薦進行合理定位,由選拔任用的初始環節調整為第二個環節,將推薦結果由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改為“重要參考”。規定民主推薦情況只是確定考察對象應當綜合考慮的因素之一,防止把推薦票等同於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同時明確群眾公認度不高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以起到擋住民意較差干部的“門檻”作用。二是進一步改進民主推薦方法,以利於正確集中民意,提高民主質量。明確領導班子換屆可以進行二次會議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時,既可以按以往做法進行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也可以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經研究提出初步名單后,再進行會議推薦。三是完善了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范圍。區分領導班子換屆和個別提拔任職的會議推薦、個別談話推薦的不同情形,分別對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范圍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可以適當調整的情形,有利於各地各部門根據知情度、關聯度和代表性原則合理確定民主推薦參加人員范圍,保証民主推薦結果的真實性。四是強調要把民主推薦情況與人選的德才素質、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等進行綜合分析。這樣修改后,既能較好地發揮民主推薦的作用,又能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
問:把人選准用好,考察是關鍵環節之一。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在改進干部考察方面有哪些新規定?
答:准確識別干部,是正確使用干部的前提。但由於社會的復雜性、人的多樣性以及識人者的局限性,把干部考准考實也是一個難題。近年來在實際工作中,考察失真失實、干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的問題時有發生。針對這些問題,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堅持全面、歷史、辯証地看干部,提出了一系列改進措施。一是完善考察內容。強調加強對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科學發展實績、作風表現、廉政情況的考察,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干部工作實績。二是改進考察方法。優化程序,規定了考察一般應當堅持的方法,同時規定了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靈活採取的辦法,並新增了民意調查、延伸考察等方法﹔加強民主監督,擴大了換屆考察公示的范圍﹔為確保考察質量,避免走過場,規定干部考察要保証充足的時間。三是突出對干部廉政情況的把關。規定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規定考察時除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外,根據需要還可以聽取巡視機構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四是體現看平時、重一貫的要求,在考察程序中增加了綜合分析的環節,要求把考察情況與干部的一貫表現相互比較印証,這也強化了黨組織在平時考察了解干部的責任。
問:請問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對改進和完善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有什麼新的舉措?
答: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競爭性選拔方式,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是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拓寬選人視野,打破論資排輩和地域、體制限制,實現比較擇優,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著一些突出問題,比如“凡提必競”、簡單以分取人、動輒面向全國選拔、“干得好不如考得好”,導致“考試導向”沖擊“干事導向”,甚至出現“考試專業戶”等。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反復強調要改進競爭性選拔干部辦法,引導干部在實干、實績上競爭,切實解決“高分低能”“考試專業戶”等問題。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既堅持將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保留專章規定,又針對突出問題著力規范。一是合理確定范圍。明確應當從實際出發,合理確定選拔的職位、數量和范圍,並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適用情形作了限定﹔本著就近取才的原則,規定公開選拔縣處級以下領導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二是嚴格資格條件的設置。明確選拔方案設置的資格條件應當符合干部資格條件的規定,突破規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三是加強組織把關。規定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的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四是提高競爭性選拔科學化水平。突出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比選擇優,突出崗位特點,突出實績競爭,注重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考試分數取人。
問:近年來,干部群眾和社會輿論比較關注破格提拔問題,我們注意到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從嚴進行了規范,請問有什麼考慮?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干部成長有規律,多數干部應當逐級提拔。同時,從實際出發,及時把那些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破格提拔到領導崗位上來,也符合干部成長的特殊規律,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這些年來絕大多數破格提拔的干部是優秀的,干部群眾是認可的,但也有一些單位在破格提拔上出現了不少問題,突出表現為破格提拔缺少制度規范﹔資格條件把關不嚴,“破格”變“出格”﹔破格人選把關不嚴,存在“拼爹”現象﹔破格提拔工作不透明,暗箱操作,影響了選人用人的公信度。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堅持了破格提拔這一制度安排,為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留出了“快車道”,又按照選拔標准更高、審批把關更嚴、過程更公開透明的要求,從嚴進行規范,使之更具操作性。一是在選拔對象方面,規定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方可破格提拔,並分別明確了具體適用情形。二是在選拔標准方面,規定選拔任用的基本條件和有關法律、章程規定的資格不能破,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防止“破格”變成“出格”。三是在審批把關方面,規定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其中越級提拔或者不經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事先報告,經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四是在過程公開方面,規定討論決定和任職前公示時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切實增強破格提拔的公開性透明度。
問:中央一再強調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請問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是如何體現這一要求的?
答: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是我們黨的一貫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又對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著力落實這些要求,進一步嚴格選拔條件、嚴密選拔程序、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並對作為選拔對象的干部個人從嚴提出了紀律要求。主要有以下新措施:一是明確規定有跑官、拉票行為的干部和“裸官”等不得列為考察對象。二是對干部任職前公示的時間、內容等進行了規范,規定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以利於群眾監督。三是規范了被問責干部的重新任職,規定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四是進一步充實了“十不准”紀律要求,明確不准超職數、超機構規格配備干部或者濫設職務名稱、擅自提高干部職級待遇,不准涂改干部檔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等等。五是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進行嚴厲查處,嚴肅責任追究,特別是強化了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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