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西津認為,在基金會中心網上的基金會信息公布,是一種業內自律,存在三個層次的信息披露:首先是最基本的信息年報,然后是財務信息,最后是具體到每一項目的信息。不同的基金會提供的信息不太一樣。
鄧國勝對慈善組織的信息披露給出三點建議:第一,制度方面需要更加完善,由此,一些公益性慈善組織才不會被迫作假。比如,《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行政成本不能超過上一年度支出的10%,“這個規定應該按照基金會本身的規模來制定,比如說,一些規模大的老牌基金會,行政成本佔據上一年度支出的10%,行政資金就會非常充分。但是一些新成立的小基金會,一年的支出假設隻有200萬元,那麼行政支出10%,就隻有20萬元,這些錢不夠一個基金會雇佣員工、租借辦公場所等。”鄧國勝認為,有了這種限制,有些基金會行政支出不夠,就會被迫作假,也就不敢披露信息了。
再有,提高慈善組織的信息披露能力以及信息披露意識,比如分辨哪些指標可以披露,哪些涉及隱私的指標可以不披露等。第三,必須考慮這些組織在信息披露成本上的支付能力,統計捐助款項、調查捐助效果等。“如果一個基金會沒有資金進行這種相關的調查或者統計,可能就沒有辦法進行更加詳細的信息披露。”鄧國勝提醒道。
慈善規范邊界何在
“現在什麼叫慈善,慈善應該怎麼定位,好多問題都還沒有搞清楚。慈善應該是一種民間的行為,但是現在有時候也受到政府的控制。”南都公益基金會理事長徐永光認為,一些政府庇佑下的慈善組織即使出了問題,政府也不願對自己“割肉”。“媒體之前報道河南宋慶齡基金會的問題得不到解決,不了了之,是因為當地有政府官員在裡面,他們和政府官員的關系太密切了。假如這些機構是獨立於政府的,那麼該監管的監管,該查處的查處。但是他們現在和政府太近了。”2011年媒體報道河南宋慶齡基金會大量資金用於放貸。對於一些有官方色彩的慈善組織來說,脫離了政府就失去了重要的資金來源。
“慈善的概念眾說紛紜,本身的范圍對象都不能確定,法規就沒有辦法建立。慈善在今天的中國,就是現代民間公益,所以‘非營利組織法’這樣的提法應該是最可行的。”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楊團表示。
深圳正在研究制定《深圳慈善事業促進條例》。送審的條例在登記、開放公募、培育扶持、稅務優惠等方面制定了百余條規定。在寧夏,除紅十字會、公募基金會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一律不得募捐﹔江蘇和湖南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非營利事業單位經行政許可可以募捐。
廣東省民政廳政策法規處處長王先勝說,“我們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養老、住房、救貧來定義慈善組織。然后開放公募主體,為其公募活動提供平等的社會條件,同時要求整個公募活動進行公開,包括開展公募前、公募中和募捐結束以后。”
但仍有部分專家認為,深圳條例對慈善的定義仍過於模糊,不夠具體。
完善法律規范慈善組織
賈西津認為,首先要建立優勝劣汰的法律環境來規范慈善組織的行為。而比慈善立法更具現實意義的是,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
“當時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制定的時候,要求在去年年底完成條例的修訂。但是到目前為止,並沒有按照日程表完成。”賈西津認為,修訂的核心原則是把社會團體由雙重管理(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雙重負責的形式,限制社會組織的發展,分散和防止可能出現的政治風險,起源於上世紀80年代)改變為直接登記。這已在部分省市實現,但在條例上還存在著一定的滯后性。
劃清邊界,也為進入慈善組織的人才提供了安全的環境。
“現在非營利組織成長得很快,但管理和人力培訓非常慢,尤其是財務人員的培訓。”楊團說,一種解決辦法是政府要培訓這些非營利組織的財務人員﹔另外一種是扶持托管非營利組織財務的托管公司。“但是托管公司隻適用於小的非營利組織。像嫣然天使基金,應該自己培訓專業的財務人員,因為它的財務規模太大了。”
“我們現在有一些優秀的管理者,但是還沒有形成一個人才鏈,專業人才處於缺乏狀態。”賈西津同樣認為慈善行業“缺人”。
“沒有哪個高校專門培養慈善人才。目前這些從事慈善的人員,原先的職業以及專業知識都比較復雜,其實這僅僅是一種行業,在從業者看來是一種職業,沒有什麼特殊的。”鄧國勝說。(楊杰 潘昶安 高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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