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2013年學術年會”上,與會專家就我國的稅收制度、稅收立法權回歸后的發展等問題展開了討論。
在2013年全國人大會議期間,趙冬苓等32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關於收回稅收立法權的議案,曾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稅收授權立法應以稅收法定為前提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武漢大學稅法研究中心主任熊偉表示,討論稅收授權立法,要以承認稅收法定主義為前提。如果沒有稅收法定的限制,稅收行政立法在權限上無可指責,政府不需要立法機關的授權。
熊偉指出,立法法第十條要求,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范圍。被授權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授權目的和范圍行使該項權力。而“1985年授權決定”對授權目的和范圍方面的限定近乎空白。對於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的事項,隻要不與現行法律的原則和要求相沖突,國務院就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施行。這樣的授權決定雖然不能根據立法法判定違法,但是在立法法生效之后,繼續允許國務院依據“1985年授權決定”行使立法權,無疑是一件極不合適的事情。
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袁明聖認為,稅收是國家獲得財政收入以確保國家運作之物質基礎的基本途徑,在本質上是對人民財產權的無償取得,稅收法定原則因此成為大多數國家的一項憲法原則。它的基本要求是:稅收立法屬於人民代表機關的專有職權。雖然我國憲法從公民義務的角度規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但從我國近30年的稅收立法實踐來看,除了所得稅法和車船稅法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以外,其他稅種的立法都是國務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984年的授權以行政法規加以規定的。稅收立法權逐步向國家立法機關的復歸,是我國憲法的基本要求,未來稅法的基本格局應當是以立法機關立法為主、以行政立法為輔,即有關稅種、稅目、稅率等實體性稅收立法應主要由國家權力機關進行,行政機關的立法權則主要限於制定相應的實施條例、實施細則或稅收征管具體事務、程序的配套性法規、規章。在“1984年授權決定”已經正式廢止的情況下,當務之急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切實履行其稅收立法的法定職責,盡快以法律取代相關的稅收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