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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法律援助服務行為

司法部副部長解讀《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

2014年01月07日11:03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法律援助服務行為

近日,司法部印發了《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月6日,《法制日報》記者就該辦法有關問題採訪了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

規范投訴提升處理質量效率

記者:司法部制定辦法主要基於什麼考慮?

趙大程:法律援助是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工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這其中就應該包括規范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工作。制定這個辦法主要目的有三:一是落實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相關措施的需要。認真辦理投訴事項的過程也是聽取群眾呼聲、引導幫助群眾解決問題、密切聯系群眾的過程,有利於增強司法行政機關服務群眾意識,提高服務群眾工作能力和水平。二是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行為,實質是尊重、保護和實現當事人依法提出投訴事項的權利,有利於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是加強法律援助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開展投訴處理工作是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管理法律援助活動的重要渠道,有利於規范法律援助服務行為,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確保法律援助機構和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促進法律的正確實施,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法律援助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基本建立了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制度,通過公示投訴地址、設立投訴電話、電子郵箱等方式,暢通投訴渠道。認真辦理投訴事項,積極組織調查核實,依法妥善處理問題。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各地對投訴人資格及其權利義務、受理投訴的條件和投訴事項范圍、辦理程序、救濟途徑等方面的規定不一致,導致實踐操作不統一﹔一些投訴行為不規范,存在“一事多投”和不同部門重復受理的現象等,影響了投訴處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需要對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工作進行統一規范。我們在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辦法。

記者:辦法主要包括了哪些方面內容?

趙大程:辦法界定了法律援助投訴的概念,明確了投訴人、被投訴人資格及其權利義務,投訴處理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投訴應具備的條件和投訴事項范圍﹔規范了投訴行為和司法行政機關辦理程序、被投訴人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形式,以及對處理不服的救濟途徑等。

受理投訴后一般45日內辦結

記者:辦法是如何保障投訴人權利的?

趙大程:首先要求暢通投訴渠道,明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示法律援助投訴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及投訴事項范圍、投訴處理程序等信息。其次,規定了投訴事項的登記、投訴事項的受理、投訴事項的辦理、答復等程序。如,對口頭提出投訴的,應當當場記錄投訴人的基本情況、投訴請求、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收到投訴后,應當填寫法律援助投訴登記表,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受理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一般應當在45日內辦結﹔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發送投訴處理答復書等。司法行政機關的義務即是投訴人的權利,這不僅體現了對投訴人的尊重,也體現了引導投訴人知法、守法,依法按規定有序進行投訴活動。

按照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辦法也規定了投訴人應承擔的義務,如,提出投訴應當採取書信、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應當如實投訴,對其所提供材料真實性負責﹔委托他人投訴的,應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並載明委托權限等。要求提出投訴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是一個重要導向,這是因為:一是從實際工作看,隻要投訴人在書面提出時寫明主要情況和聯系方式,司法行政機關是可以作出大體判斷並依法處理的,對於需要詢問、核實的情況,也會及時聯系投訴人,投訴人是否親自到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對投訴事項的處理影響不大。二是書面形式為投訴事項受理、辦理提供原始的証據性材料。投訴人提供的書面材料,不僅有利於司法行政機關掌握了解有關情況,而且是投訴事項辦理整個程序中重要的原始性書面憑証。三是既方便投訴人節約了投訴活動成本,也方便投訴事項的處理,節約處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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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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