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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法律援助服務行為

司法部副部長解讀《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

2014年01月07日11:03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法律援助服務行為

記者:受理是投訴事項辦理程序的重要環節,辦法是怎樣規定的?

趙大程:辦法明確規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投訴后,應當填寫法律援助投訴登記表,並在規定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處理,實行先登記后審查。就是說,司法行政機關在收到投訴事項后,不論其來源,也不問是否屬於其受理范圍,一律予以登記。這樣規定,不僅考慮到原有登記工作需要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更是考慮到登記對於整個投訴事項辦理程序來講具有基礎性意義,體現了投訴行為的嚴肅性和司法行政機關對待投訴事項負責任的態度。

一般來說,投訴人提出投訴事項后,並不意味著受理程序的必然啟動,而是在審查后決定予以受理才開始。因此,審查投訴人提出的事項是否符合受理條件,是否屬於受理范圍,成為受理前的關鍵環節。辦法改變了已往一些地區“照單全收”的不合理做法,對投訴事項提出的條件和投訴事項受理范圍作出了限制性規定,要求需要符合下列條件:具有投訴人主體資格﹔有明確的被投訴人和投訴請求﹔有具體的投訴事實和理由﹔屬於本機關管轄范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投訴事項范圍。可以投訴的事項范圍包括:一是違反規定辦理法律援助受理、審查事項,或者違反規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員的﹔二是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職責的﹔三是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除了這三類情形外,辦法將有其他違反法律援助管理規定行為的情形也包括在內,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便於地方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實際靈活掌握。

不服處理可申請復議或起訴

記者:辦法對辦理投訴事項作了哪些規定?

趙大程:一是要求必須經過調查核實。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是行政公正性原則的基本要求,可以杜絕辦理機關對投訴事項隻進行簡單的書面審查就草率作出決定的現象,有利於督促辦理機關實事求是、負責任地查清事實,維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其中,要求被投訴人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不僅是一種調查方式,也是一種為被投訴人提供主張其權利和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機會的程序規定。二是必須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處理。明確了對被投訴人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按照行為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依職權由相關部門給予不同處理的責任形式。三是要求必須將處理決定書面答復投訴人。這樣規定,有利於投訴人對辦理機關行為的監督,減少投訴事項處理的隨意性﹔有利於維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便於投訴人及時確定下一步尋求救濟的途徑。四是明確了投訴人權利救濟途徑。規定投訴人對處理答復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發現違法違紀行為及時糾正

記者:司法部對貫徹實施辦法有何要求?

趙大程:認真實施辦法,做好投訴處理工作是法律援助工作一項重要任務。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認識實施辦法的重要性,作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鞏固深化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的重要措施來抓。投訴事項涉及當事人權益,關系法律援助機構和人員的形象和聲譽。具體從事這項工作的人員,既要堅持依法辦事,更要心中裝著群眾,滿懷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做工作。在辦理過程中,要本著對群眾負責的態度,嚴肅認真,一絲不苟,確保每一件投訴事項得到客觀公正處理,不出任何差錯。要落實工作責任,加強督促檢查,堅持有錯必糾,發現投訴處理中有違法違紀行為,要及時糾正。要健全投訴處理工作機制,認真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各環節工作制度和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善於從群眾投訴中發現問題,舉一反三,不斷加強和改進工作作風,努力提高人民群眾對法律援助的滿意度。(記者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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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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