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文書全面上網公開亮相
當事人實名原則上不得改換撤回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開通中國裁判文書網。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的若干意見》和《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要求從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全面公布,接受公眾對司法的監督。與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相比,此次發布的《規定》15個條文又有了明顯變化,不僅將符合條件的裁判文書上網要求由“可以”改為“應當”,更強調了當事人實名公開,要求上網文書原則上不得修改、更換和撤回。
點評
公平正義應當以人們能夠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司法隻有公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才能贏得社會各界的信任和尊重,才能樹立司法權威,確保司法公正。裁判文書上網,正是人民法院推進司法公開的強有力之舉。從過去的公開需要審批到如今的不公開才要審批,也充分體現出此次公開決心之大、力度之大。深入推進司法公開,不僅能有效保障訴訟當事人權利,維護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推進司法民主,也最大限度地規范了法官自由裁量權,從源頭上預防腐敗,避免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等現象發生。
充實消費者權益加大懲罰性賠償
實施二十年消保法首次進行大修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實施近20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首次大修。1993年10月31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獲得通過,並於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全面確認消費者權利,被視為消費者的維權武器和法律“保護傘”。此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的內容主要是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充實細化消費者權益、強化經營者義務,對新的消費方式特別是網絡購物專門作了規定,對網絡交易平台責任進行了完善和補充﹔在消協履行職能、政府監管職責方面,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在經營者的責任方面,加大了對虛假廣告責任規定。另外,還加大了懲罰性賠償的力度,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點評
消保法的為人熟知,“雙倍賠償”條款功不可沒﹔維護消費市場秩序,消保法功不可沒。自1994年1月1日施行20年來,這部法律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起到至關重要作用。此次修法,體現了“切實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盡量把消費者權益保護落到實處、增強社會消費信心”的立法理念。此次修法,既是首修,也是大修,稱其為大,正是基於這三條理念之下的具體規定,比如“三倍賠償”等。這些,也讓人們對2014年的“3·15”充滿期待,因為,那一天,新消保法正式實施。(文字整理�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