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官邸制
我們認為,中國實行官邸制,既要借鑒國外的經驗,更要吸納中國的歷史傳統,還要與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相適應,為此,我們認為中國在建立自己的官邸制時,至少要注重四點:
第一,明確實行官邸制的適用范圍和主體資格條件。從國外經驗和我國的實際狀況看,我們認為,在我國建立官邸制首先必須明確實行官邸制的范圍。確立官邸制范圍不一定隻與官員的行政級別挂鉤,主要是從國家尊嚴、工作性質、工作需要、利於廉潔四個原則出發。
在確定實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圍時,有兩個問題至關重要:一是要堅持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也就是從新擔任領導職務的干部中實施,原領導人以及離退休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可採取自然過渡的辦法。二是研究建立原領導職務和新任職務之間的對接機制。比如原來一位參加過部長級房改的領導人如果提升為國家領導人了,那麼可在保留原來房改房的同時,享受國家提供的官邸或者公宅,任期結束后應該搬出。可在保留現行正部級領導干部享受220平方米住房的基礎上,再給予一定補償。隻有這兩個問題解決好了,這項改革才有可能真正啟動。
第二,要積極探索異地任職干部“官邸制”的改革路徑。在異地交流任職的領導干部中,最高的隻涉及正部級。鑒於我國正部級以下的領導干部都參加了房改,所以原則上在異地任職入住官邸時,不管其是否攜帶家屬前往,領導人的原房屋都應該保留,但任職期滿后必須從所住官邸搬出。考慮到房屋在不同地區間的價格差異很大,對那些從低房價地區交流到高房價地區的領導人(比如進京),就要考慮相應的補償政策,如確保在原地的房屋出售之后,可以容許其在京購買相應面積的經濟適用房。
在實行官邸制的過程中,還可以有一定的靈活性。比如考慮到未來絕大多數異地任職的年輕領導干部都沒有參加過房改,因此這些人到新的任職地可以有多種解決住房的方式:一是可以選擇由國家提供的公宅。二是可以按市場價租房或買房,國家提供租房補貼,不擔任領導職務后就不能繼續享受租房補貼。三是對一些退休后願意回原籍頤養天年的官員,國家應該制定相應的鼓勵政策。
第三,官邸和公宅一律由國家統一建造、購買或租賃,並按照嚴格的制度配置設施和修繕。按照國際慣例,絕大多數官邸和公宅都是免費入住,即使交費也是象征性的。按照我國國情,我們認為,對於國家擁有的官邸和公宅實行免費入住較為合適。這些官邸和公宅的內部設施配置與維修,國家要建立統一制度,予以規范。
我國過去雖然沒有建立起官邸制度,但國家所擁有的公房數量還比較多。因此,在建立官邸制和公宅制的過程中,首先要按照實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圍、對象等,明確現有房源﹔對歷史上形成的包括已經離退休的黨和國家領導干部的住房現狀等,進行詳細的統計和調查。隻有做好這些基礎性工作,處理好多方面關系,才能減少建立官邸制的阻力。
第四,建立嚴格的住房監察制度。首先要全面清理領導干部的現有住房。特別對那些曾經在多地任職、交流、進京的領導干部的住房情況,進行認真清理,對多佔住房的要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除按市場標准加倍收取租金外,同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程序,交由紀檢監察部門嚴肅處理。其次要建立領導干部住房申報制度及住房檔案,加強動態管理。同時要建立和健全領導干部住房腐敗問責制度,明確住房腐敗的問責對象、程序、內容、方法和責任追究范圍。第三要推進干部住房公開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一方面公開實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圍、對象,國家對官邸和公宅的配置標准、補貼標准,其他級別官員的住房標准,干部購買或建造住房的申報和審批程序,以及違規超標佔有或建造住房處罰的具體規定等。另一方面要暢通群眾對干部住房腐敗的投訴、舉報、反映機制,加大社會監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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