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這是自1989年通過后,這部法的首次修改。針對此次修改,新京報記者日前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凌。
【立法之初】
行政訴訟案一直遭遇執行難
新京報:在三大訴訟法中,行政訴訟法是最晚制定的,這是什麼原因?
薛剛凌:從上世紀70年代末,就有一些單行法律規定對行政機關的行為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訴,在試行的民事訴訟法中也有一些規定。到上世紀80年代中后期,發現審行政案子有很多特殊原則,比如說舉証規則、可不可以調解等。在民法通則通過后,開始著手制定行政法。但是后來發現,制定綜合行政法比較難,而制定行政訴訟法相對可行,也很必要。
新京報:為什麼當時要制定一部行政訴訟法?
薛剛凌:行政訴訟是個外來詞匯,在過去,公共秩序的維護靠倫理和行政命令,沒有“民告官”。經濟改革以后,企業要從政府脫離,需要保障社會人、企業人的獨立。“文革”結束不久,社會還保存著對權力的恐懼,國家治理也需要從倫理治國轉向法律治國,需要行政訴訟。
新京報:在制定這部法律的時候,爭議大不大?
薛剛凌:當時對“民告官”沒有爭議,也就是將行政訴訟制度定位為救濟法。爭議較大的問題包括受案范圍的大小、部門的規章可以不可以作為審案依據等。
新京報:對這個法律,當時的社會評價怎麼樣?
薛剛凌:當時有一段宣傳還是很到位的,得到了社會的充分認可,但是在執行過程中就一直磕磕碰碰,執行起來比較難。
新京報:法律通過后,行政訴訟有沒有明顯的增多?
薛剛凌:沒有大規模的增長,不同地方情況不同。比如山東、河南就很多,這些地方在法律實施之前就特別多。
【實施情況】
案件主要涉及征地拆遷
新京報:你認為這部法律制定的時候有什麼遺憾嗎?
薛剛凌:當時對行政訴訟理解得很窄,法律規定隻有當個人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才能提起訴訟,如果行政機關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就不能提起訴訟。而現實中有許多違法行為不直接侵害個人利益,但損害公法秩序,就進不了訴訟程序。在國外,行政訴訟大多有雙重功能,一是保障公法秩序,二是救濟行政相對人。我們把行政訴訟簡單地理解為救濟制度,這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被我們誤讀了。國外的行政訴訟中,不僅有“民告官”,也有“官告官”。
新京報:為什麼我們會把范圍縮小了?
薛剛凌:當時的研究有限,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了解不夠。比如,法國的當事人個人權益訴訟,隻佔到了行政訴訟的25%。
新京報:把行政訴訟定位為“民告官”有什麼問題?
薛剛凌:限制了行政訴訟在保障公法秩序方面的功能,比如中央對地方的法律控制,在國外也是依賴行政訴訟來實現的,我國這方面的制度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另外,簡單的“民告官”定位,很容易造成法院和政府對抗。實際上,行政訴訟的功能也應有維護公法秩序的維度,在這一點上,法院和行政機關有共同的一面。
新京報:在這20多年裡,行政訴訟發生了什麼重大的變化?
薛剛凌:上世紀90年代更多的是針對行政機關亂處罰、亂收費。還有和人身權利有關的案件,比如對勞動教養處罰不服,涉及財產要少一些。
后來城市化進程加快,現在的案件,主要涉及征地、拆遷、社會保障和工商認定等案件,主要和財產權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