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問題】
百姓勝訴難與制度打架有關
新京報:行政案件受理難,以往當事人拿著起訴書去法院起訴,法院不受理,也不出具裁定,當事人就沒有辦法。現在修正案草案要採取“登記制”,是否能解決這個問題?
薛剛凌:現在不大好說,要看登記制度的剛性程度。法院不給登記怎麼辦?上級法院也不受理怎麼辦?
新京報:老百姓行政訴訟勝訴難,是法院的問題?政府的問題?還是法律的問題?
薛剛凌:問題不完全在法院,也與制度“打架”有關。比方說房子拆遷,征地流程特別長,沒有兩三年跑不下來。而項目管理方面,如果長時間不拆,項目資金就要拿走,這兩套制度不對接。一些地方政府就先斬后奏,先拆先征,程序違法,不違法沒法辦。如果起訴,政府會把苦衷說得很清楚,法院支持還是不支持,就很糾結。
新京報:有一些案子,雖然法院判決老百姓勝訴了,可是問題還是得不到解決,依然不停上訪。
薛剛凌:問題在於現行制度設計有一些問題,我把它歸納為“主觀訴訟、客觀裁判”。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了損害,進入訴訟程序,而法院卻對行政機關的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對當事人的權利要求不直接回應,結果案結事未了。
新京報:能舉個例子嗎?
薛剛凌:曾有個城市的房管局通過售房委員會出售公房,一個購買者買了房,好幾年房產証都沒有拿到,后來查到有官員把這個房子弄到自己名下了。法院最后把官員的登記行為撤銷了。本來撤銷之后,就應該給這個買主登記,但是有關部門就是不給他登記。
為什麼不給登記?按照當時程序規定,需要售房委員會討論批准才能登記,但是現在委員會早就不存在了,所以永遠不可能再恢復這個程序,他登記不了,法院又不能直接命令房管部門登記,結果他就不斷來告。這就是典型的不回應當事人權利,這個制度本身有缺陷。案子審完了,事情還是不能解決。
新京報:有觀點認為,行政案件難審跟法官素質也有關系,你怎麼看?
薛剛凌:目前全國的行政審判法官大約有兩萬多人,有些行政審判法官沒有政府工作經驗。我不主張學生畢業直接當法官,尤其是行政訴訟,面對的都是有多年經驗、經過許多歷練的官員,辦案比較棘手。
【專家建議】
可為反映問題建設網絡平台
新京報:有些地方探索行政一把手出庭應訴,這是否有助於破解行政訴訟難?
薛剛凌:一把手坐在被告席,其實有利也有弊。利,是領導重視,社會宣傳效果好,對下面也是監督。弊在於,如果訴訟多了,太佔用時間,而且一把手上去可能是“擺設”,訴訟需要有很專業的知識和技巧,一把手不一定很專業,實際上讓他坐在那“受審”,無形中增加了他的抵觸和畏難情緒。
新京報:在你看來,部委和地方政府哪個更難告?
薛剛凌:部委相對好一些,因為法院“不怕”部委,它的人、財、物不受部委控制。另外,經過幾十年的發展,部委更能接受行政訴訟,接受敗訴。
新京報:在行政案件上考核會不會起到推動作用?
薛剛凌:有些地方考核起訴率多少,敗訴率多少,直接影響官員的升遷,讓官員把行政訴訟當做負面的東西。實際上,一些行政爭議是因為雙方對法律的理解有所不同,這是很正常的,不科學的考核阻礙行政訴訟的運行。
新京報:對破解立案難,除了立法,你還有什麼建議?
薛剛凌:我在想可否做一個網絡平台,類似於行政許可的申請平台。老百姓到法院起訴,經過法定程序就是不受理的,可以上這個平台實名申請以及反映問題。通過這個平台,有監督權的機關能夠掌握情況,實施有效監督。
如果某一個地方,有很多案件不受理,可以請專家來評判,這就逼著法院受理,不受理就要承擔不利后果。這也有利於對地方行政機關的監督。
新京報:現在行政法體系上哪些環節上還有不足?
薛剛凌:行政組織法缺口很大,現在新一屆領導人強調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結構的現代化,應該說,迫切需要加強行政組織的立法,這是實現國家治理結構現代化的基礎。
新京報:有些地方嘗試制定行政程序法規,國家層面有沒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
薛剛凌:當然必要,但是否條件成熟,需要研究。行政程序法的實施,需要精細化的運作,成本比較高,但這是我們努力的方向。
■ 大事記
●1989年4月4日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行政訴訟法,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1年7月11日
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分別就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管轄、訴訟參加人等12方面問題作出規定。
●2002年10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行政訴訟証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分為舉証責任分配和舉証期限、提供証據的要求、調取和保全証據、証據的對質辨認和核實、証據的審核認定、附則等六部分。
●行政訴訟法出台后
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等規范行政權力行使的法律相繼出台。
(記者 宋識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