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探索實行官邸制”是我國官員住房制度改革的重大決策,是中國社會改革的創新性突破,它拉開了中國干部住房改革的序幕,實行官邸制立刻成為當今中國社會的焦點問題。所謂官邸制,是指處於任期內國家官員的住房通過國家相關部門提供保障的一種制度。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探索實行官邸制”堅持了辯証借鑒的原則,既要學習西方先進經驗,又要借鑒我國古代的傳統做法。
國外實施官邸制的現狀分析
國外許多國家實行官邸制,他們既有共同之處,又各具特色。官邸所有權、實施目的及其功能基本相同,具體操作和實施又有所不同。
首先,當代西方國家實行的官邸制相同點表現為官邸所有權國有制度,也就是說許多國家的官邸和官宅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官邸和官宅內的設施和配置的一切費用由國家負擔。官員只是在任職期間居住在官邸,退休和離職后不得居住在官邸,官邸的一切財產歸國家所有。這樣做最大的好處是可以節約國家資源,合理利用資源,減少資源的浪費。其次,當代西方國家實施官宅制,實行靈活的住房補貼政策。許多實施官宅制的西方國家為在任期內國家的高級官員提供相應的住房補貼,這些一般為部級以上的高級官員,如同官邸制的住宅一樣,隨著官員的退休和離任,這些補貼也將一並取消。這種靈活的住房補貼政策有利於減少國家財政開支,提高財政利用率。再次,許多實施官邸制的國家實行公開和監督的政策。任期內,國家高級官員的住房和薪酬必須公開透明,並且要接受各種監督,包括群眾監督、媒體監督、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等社會監督,實行反饋機制,利於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能夠有效防止國家官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侵佔住房權。最后,官邸制最顯著的功能是可以抑制國有資產浪費、流失和預防國家官員的住房腐敗。實現職位和住房相一致,實行一職一房,杜絕一職多房現象的出現,減少不必要的浪費。
國外官邸制的不同特色
西方實行官邸制的國家對政府官員住房補貼的要求和規定各不相同,各國的住房補貼范圍、住房補貼對象、住房補貼標准和住房補貼靈活性都有所不同。他們並不一定要求政府官員入住官邸。下面以美、德、法、加的官邸制為例解析各國官邸制的不同特色。
美國:官邸法制化、租金象征性、居住必要性。美國官邸制的法制化表現為政府官員的官邸居住及官邸費用問題由法律規定,美國法律規定政府應提供官邸,任職期間可享用,任職期滿則應搬出。從安全方面考慮,總統、副總統、州長、副州長必須居住官邸,但是市長有權選擇是否居住官邸。美國官邸制由政府支付官邸的全部費用,政府官員隻要象征性地交納年租金1美元即可。對邦、州當選議員(含參眾兩院〕實施住房租賃津貼補貼制度,補貼的原則以“體面、舒適”為基准,具體數額由議會的金融委員會審定。
德國:居住規定靈活性、居住對象高層化、官邸費用政府化。德國官邸制規定德國總理必須居住官邸外,各部部長則可以居住官邸,也可以自有或租用住房,國家為官邸配備相應附屬設備和承擔相應的房租。德國實行官邸制的對象主要是在任的高級公務人員,包括總理和聯邦政府各部部長。德國官邸的所有費用由政府承擔,德國所有的聯邦官邸費用全部由聯邦政府出資,根據現有財力配備相應的設備和家具、維護保養,並對維護保養做出嚴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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