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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玉萍:國外官邸制特色與借鑒

2013年12月18日15:44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原標題:國外官邸制特色與借鑒

  法國:官邸范圍狹小、住房補貼局限性、官邸制與住房補貼制相結合。法國的官邸制范圍很小,隻對政府領導人實行官邸制度,各部部長並不實行官邸制度,而是實行住房補貼制度,超標面積的住房費用必須由部長本人承擔。

  加拿大:為外國大使提供官邸。在加拿大,政府除了為總理、國家機構負責人等准備官邸之外,還為各個區域的長官、外國駐加拿大大使以及來訪的國外政要提供官邸。

  我國實施官邸制的必要性

  公房私佔問題嚴重需要通過實施官邸制解決。我國部分干部永久佔用國家房產現象嚴重。新中國建立后,我國沒有按照國際慣例實行官邸制。改革開放前,實行的是典型的福利分配制度。改革開放后,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除黨和國家領導人之外,所有公務員都參加了住房制度改革。但是經過十多年的探索和實踐,住房制度改革雖有重大突破,但同時暴露出一些突出問題。總體來看,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正確的,住房產業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不斷提高,但住房補貼制度矛盾突出,異地調動、軍轉干部住房政策矛盾較大。由於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住房政策、標准、需求有較大的差異,各地住房政策也不盡相同,這給需要異地調動的干部、軍轉干部的住房安置帶來較大的差異和矛盾。落后地區調到發達地區工作的干部、軍轉干部解決自住住房的能力較弱,難度很大。

  我國實施官邸制非常必要,其突出表現是,我國實行房改后不少地方、不同程度地出現了一些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規建房的現象,多佔、低價套購或者超標准侵佔國家公共資源的問題很突出,有的甚至還出現了官員建造別墅的熱潮。干部交流、異地任職等,客觀上為官員濫用權力“以權謀房”提供了便利。領導干部住房在內的特權泛化,引起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損害了政府的形象。一個領導干部到某地任職,地方大都為其准備好了“住所”,這個“住所”往往就成了其個人的資產。調離后多數不退,實際上為永久佔用,還可留給后代。

  當前我國實行官邸制的有效途徑

  第一,界定實行官邸制的適用范圍和主體資格。我國確立官邸制范圍可以不考慮官員的行政級別,更多考慮工作性質和工作需要,同時杜絕國家住房資源不必要的浪費。可以首先考慮黨和國家領導人實行官邸制,再次是考慮省級國家官員實行官邸制。第二,對其他黨和國家領導人可以實行公宅制。實行公宅制度的官員群體,主要指那些不參加房改的正部級以上的、但又不屬於實行官邸制的那些黨和國家領導人。國家為他們在任職期間提供公宅,卸任后搬出。第三,官邸、公宅實行國有化和公費化。官邸一律由國家統一建造、購買或租賃,並嚴格按照制度規定配置設施和修繕。根據我國國情,對於所有的官邸和公宅,實行免費入住較為合適。按照實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圍、對象等,明確現有房源,對歷史上形成的包括已經離退休的黨和國家領導干部的住房現狀等,進行詳細的統計和調查。第四,當前我國官邸制實行責任追究政策和住房監察制度。對於多佔住房逾期不退要加倍收取租金。全面清理領導干部的現有住房,特別對那些曾經在多地任職、交流、進京的領導干部的住房情況,進行認真清理,對多佔住房的要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除按市場租金標准加倍收取租金外,同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程序交由紀檢監察部門嚴肅處理。第五,建立領導干部住房申報制度及住房檔案,加強動態管理。建立和健全領導干部住房腐敗的問責制度,明確住房腐敗的問責對象、程序、內容、方法和責任追究范圍。推進干部住房公開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作者為南京藝術學院人文學院馬列教研室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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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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