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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華荃:遵循客觀規律,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2013年12月10日14:28   

【提要】馬克思第一次提出,在生產力發達的資本主義社會轉變為社會主義社會后,實行按勞分配的原理。按勞分配規律是以這一原理為理論依據的,它是社會主義社會特有的經濟規律,適用於所有生產力發達的社會主義國家,屬於規律的普遍性。這一規律在我國現階段生產力水平較低條件下的實現形式是《憲法》規定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形式並存的分配制度,屬於規律的特殊性。中國共產黨十八大報告提出:實現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須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這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的戰略措施。

改革開放以來,遵循按勞分配規律及其在我國條件下的實現形式,我國居民的收入水平明顯提高。扣除價格居民人均純收因素計算,1979年至2010年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入分別年遞增7.9 %和6.8%(其中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前分別年遞增6.2%和9.0%,之后分別年遞增8.2%和6.0%),而改革開放的1953年至1978年分別年遞增1.4%和2.3%。城鄉居民的生活質量有較大改善。本世紀初全國居民總體上達到小康水平, 2020年擬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

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居民收入分配不公平,差距擴大,貧富分化加劇。國際上通用測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數急刷上升,並高於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同時,1992年以來,全國城鄉居民高收入戶與低收入戶的差距不斷擴大,財富集中在少數富人手中。

針對上述狀況,作者提出攺革收入分配的戰略性建議。

一、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必須確立《憲法》規定的公有制主體地位,才能確保按勞分配主體地位的指導思想

二.深化收入分配攺革的重點是初次分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顧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一)在初次分配中,採取並行和交叉的多種惜施,調節國家、國有和集體企業、私營和外資企業主、勞動者四者所得的合理比例關系。(二)再分配的關鍵在於,遵循比例協調發展規律及其綜合平衡機制,強化政府在宏觀上調節收入分配職能。

三、在公有制企業和農業中,花大力氣落實按勞分配規律及其相應的機制,做到干與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賴就是不一樣,充分調動勞動者的創造性積極性

四、充分發揮價值規律及其市場機制和按比例協調發展規律及其綜合平衡機制相互促進、制約的作用,保障民生,嚴格控制金民消費價格特別是食品價格在1-2%之內,並納入各級政府政績考核的主要內容。

五、農村扶貧任務艱巨,既要列入政府工作議程,又要發揮社會主義優越性,各行各業大力支援,攻克幾千年留下來的歷史難題

六、懲治、取締非法收入的四類人。權錢交易、貪污受賄﹔以改制為名,盜挖國有和集體資產﹔制造假冒偽劣產品﹔走私、販毒。

作者趙華荃,原國務院工業普查辦公室副主任、國家統計局高級統針師、原西安統計學院兼職教授。

《憲法》規定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形式並存的分配制度,這是我國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的重要內容之一。中國共產黨十八大報告提出:實現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須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這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的戰略措施。

第一節 關於馬克思的按勞分配原理

馬克思提出,在生產力發達的資本主義社會轉變為社會主義社會后,實行按勞分配的原理,這是對人類歷史上剝削制度的根本否定,是分配制度的深刻革命。

那麼,按勞分配原理的理論依據是為什麼?馬克思認為,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建立,生產資料屬於國家所有或勞動者共同所有,從而勞動產品歸公共所有,並按照勞動者的共同利益來分配個人消費品。這就是說,什麼樣的生產資料所有制決定什麼樣的包括個人消費品在內的產品分配方式。社會主義生產資料公有制,提供了實行按勞分配制度的先決條件。

然而,隻有這一條還不能說明社會主義社會實行按勞分配的必然性。另一個重要條件是生產決定分配,就是說生產水平的高低和生產商品的多少決定可以用來分配給生產者勞動報酬的多少。因為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水平遠遠達不到共產主義社會按需分配的程度,而勞動者向社會提供的只是自己的勞動,因此隻能以勞動作為勞動者分配個人消費品的唯一尺度。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說:“除了自己的勞動,誰都不能提供任何東西,另一方面,除了個人的消費資料,沒有任何東西可以成為個人財產。至於消費資料在各個生產者之間的分配,那麼這裡通行的是商品等價物的交換(作者注:即等價交換)中通行的同一原則,即一種形式的一定量的勞動可以和另一種形式的同量勞動相交換。” 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按勞分配,而不是按需分配。

社會主義社會的勞動具有兩個特點:一是在社會主義社會生產力

水平較低的條件下,勞動是人們謀生的手段,就是說靠勞動取得收入來維持自己的生活,二是由於舊社會保留下來的社會分工,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的差別並未消除,人們向社會提供的勞動在質和量上存在著很大的差別﹔還由於錯綜復雜的歷史、社會和自然等原因,社會主義社會存在著工農差別、城鄉差別、地區差別,從而同等勞動所獲得的報酬是並不相同的。馬克思說:“這些弊病,在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在它經過長久的陣痛剛剛從資本主義社會產生出來的形態中,是不可避免的。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

“在共產主義社會高級階段,在迫使人們奴隸般地服從分工的情

形己經消失,從而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的對立也隨之消失之后,在勞動己經不僅僅是謀生的手段,而且本身也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隨著個人的全面發展生產力也增長起來。而集體財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隻有在那個時候、才能完全超出資產階級法權的狹隘眼界。社會才能在自己的旗幟上寫上:各盡所能:按需分配!”

第二節 按勞分配規律及其在我國現階段的實現形式

按照上述馬克思提出的在社會主義社會實行按勞分配的原理,按勞分配規律的含義可以表述為:在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中,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和取得勞動報酬之間本質的、內在的聯系所揭示的勞動報酬分配的發展趨勢和必然性是,一、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數量多少和質量高低取得相應的勞動報酬。二、勞動生產率和勞動報酬同時增長,前者高於后者。這是勞動者通過創造剩余產品,對企業和國家的貢獻,體現勞動者和公有資本之間,即個人、集體、國家的社會主義生產關系。

按勞分配規律是社會主義社會特有的經濟規律。它適用於所有社會主義國家,屬於規律的普遍性。然而,我國不是從生產力發達的資本主義社會而是從生產力低下的半封建半殖民社會進入社會主義社會的。改革開放前生產關系超前發展,實行與單一的公有制形式相應的單一的按勞分配制度。由於生產力水平低, 這一制度實際上成為“有飯大家吃”差別很小的平均主義分配,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勞動者的積極性。改革開放后,汲取這一深刻的教訓,《憲法》規定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行與基本經濟制度相適應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形式並存的分配制度,以及其它。這是按勞分配規律在我國現階段條件下的實現形式,屬於規律的特殊性。就是說,在我國現階段實行這種分配制度具有必然性。

一、關於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分配制度中的分配方式

(一)公有制經濟。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按勞分配是基本的分配形式,但存在著以下的非按勞分配的形式。

1、福利性分配,涉及面廣。例如,勞動保護、離退休金、物價補貼、住房補貼等。在職工工資較低的情況下,福利性分配對保護職工權益有積極作用。然而也存在不少問題,不少企業的福利性分配比重大,有的企業亂發現金和實物,削弱了按勞分配的作用,有必要加以清理。

2、由於同一類型企業之間存在著資產上的差異(如擁有設備的先進程度不同和自然資源的品位高低不同等),素質基本相同的勞動者,它們產出的產品數量和質量是不同的,從而職工的勞動報酬也不相同。

3、至於職工用自己節余的工資收入購買企業的股票、債券等而獲得股息、紅利、利息等,不屬於按勞分配,也不同於以雇佣勞動為基礎的“按資分配”,而屬於職工工資的衍生收入,與職工從銀行存款中,取得利息的性質是相同。

在集體經濟中,以股份合作制等為基礎,勞動和資本聯合的經濟組織,按勞分配和按資分配相結合是基本的分配形式。

(二)非公有制經濟。私營和外資獨資企業的生產資料屬於中外企業主所有,企業主和勞動者是資本與雇佣勞動關系,因此屬於按資分配方式。由於這類企業有利於發展生產力,《憲法》總綱第十一條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至於個體經濟(農戶和個體工商業者),屬於勞動者擁有自己的生產資料,自己參加生產勞動,有的帶少量幫工和學徒的私有經濟。他們的生產經營收入屬於自產自得性質,不屬於按勞分配,也不屬於按資本分配。

(三)股份制經濟的分配關系比較復雜。原則上按公有制控股還是非公有制控股加以確定。有的企業屬於按勞分配,有的企業屬於按資分配,有的企業屬於兩者並存的分配方式。

二、在公有制企業中,勞動力是不是商品

回答這個問題,要弄清楚在什麼樣的歷史條件下勞動力才是商品?勞動力是勞動者的體力和腦力的總和,它本來不是商品。隻有在資本與雇佣關系的歷史條件下,勞動力才成為商品,就是說資本家佔有生產資料,而勞動者隻有人身自由,為了求得生存不得不把自己的勞動力出賣給資本家。這是問題的本質所在。

顯然,在我國公有制企業中,生產資料屬於勞動者共同所有,從而勞動者是企業的主人,從本質上看,勞動力不是商品。如果說勞動力是商品,那麼就成為主人自己出賣勞動力給自己了。然而,又怎樣解釋我國建立勞動力市場,公有制企業到勞動力市場招聘勞動者,勞動者與企業簽訂雇佣合同呢?這是因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不僅商品而且勞動力、資金、技術等所有的生產要素都要進入市場自由流動,以發揮資源有效配置的基礎性作用。而在生產要素中,勞動力是最重要的要素,應當進入市場流動,自由進出公有制企業,否則職工由企業包下來,三個人的活五個人干,吃大鍋飯,企業就沒有什麼活力了。這是“勞動力資源配置的一種特殊形式。它沒有也不可能改變生產資料屬於勞動者共同所有,勞動者不再是勞動力商品出賣者這一本質關系。” 由此可見,勞動者是企業的主人是本質﹔勞動力是商品是現象,要透過現象看本質。在這裡,現象與本質是不一致的。同時,這是依據不同的經濟理論而產生的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

至於在非公有制企業中,由於存在資本與雇佣關系,生產資料不屬於勞動者所有,從而勞動者不是企業的主人,雇佣的勞動力是商品。在這裡,現象與本質是一致的。有人要問:按照你的說法,豈不是同一個工人在公有制企業和私營企業中,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身份和地位了嗎?是的。道理很簡單,因為唯物辯証法告訴我們,任何事物是隨不同的條件、時間而變化的。

三、在經濟工作中,認識並正確處理按勞分配規律與價值規律、

按比例協調發展規律的相互關系

(一)關於按勞分配規律與價值規律的相互關系。價值規律對經濟發展的重要調節作用之一是鼓勵科學技術進步,鞭策落后,節約人力財力物力,降低成本。按勞分配規律的作用是勞動者各盡所能,按勞取酬,勞動報酬體現勞動數量多少和勞動質量高低的差別,從而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節約人力財力物力。可見,在節約節約人力財力物力,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這一發展經濟、辦好企業的核心問題上,這兩個規律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它們的相互關系是價值規律是按勞分配規律的前提,按勞分配規律是價值規律的保証,兩者共同起作用,以推動生產力的發展。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企業盈利和勞動者按勞取酬是通過商品貨幣關系來實現的,這就使按勞分配規律在以下兩個方面受價值規律的影響:一是企業的商品價值不是個別勞動時間而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由於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因此前者低於后者,贏利多,職工的收入就高,反之職工的收入就低。第二,勞動者得到的報酬是貨幣,再用貨幣到市場上去購買消費品,這樣消費品價格漲落,就產生了名義工資和實際工資的差別,影響勞動者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因此,保持物價穩定是關系民生,深化收入分配攺革的大事。

(二)關於按勞分配規律與按比例協調發展規律的相互關系。社會總產品(p)是分配的基礎,但是不能全部用於個人消費,分光吃盡。在勞動者按勞取酬,進入個人消費品分配之前,應作必要的“社會扣除”,包括:1、已消耗的生產資料轉移價值即折舊(c)。2、用於國有和集體企業的擴大再生產,即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等(m)和私營和外賃企業主所得利潤。3、用於社會公共消費(國家行政管理費和國防費,科學研究、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等公共設施的興建和維持費,以及應付自然災害等的后備基金和風險基金)(n)。因此,居民消費(v)=(p)-(c)-(m)-(n)。社會總產品(p)=(c)+(v)+(m)+(n)。上式中,(c)為生產資料轉移價值﹔(v)+(m)+(n在新創造價值中,(v)+(n)為社會總消費即居民消費和公共消費之和,(m)為社會總積累。

在這裡,按勞分配規律與按比例協調發展規律的相互關系具體體現在國民總收益或實體經濟新創造價值的使用和分配上在初次分配中,這兩個規律共同起作用,調節勞動者所得(勞動報酬)、企業所得(營業盈余)、國家所得(上交稅金)的比例關系。由於企業所得中包括兩個部份:一是國有和集體企業所得,二是私營和外資企業主所得。因此實際上是這兩個規律合理調節勞動者所得、國有和集體企業所得,私營和外資企業主所得、國家所得四者的合理比例關系。在再分分配中,遵循比例協調發展規律,強化政府在宏觀上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本文第三節之二詳述)。

第三節《憲法》規定以按勞分配為

主體分配制度的貫徹執行倩況

改革開放以來,貫徹《憲法》規定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

形式並存的分配制度,我國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質量顯著提高。扣除價格因素計算,1979年至2010年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分別增長10.3倍和7.2倍,即年遞增7.9 %和6.8%,而改革開放前的1953年至1978年分別年遞增1.4%和2.3%。從改革開放后的32年看,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前的1979年至1992年分別年遞增6.2%和9.0%,之后的1993年至2010年分別年遞增8.2%和6.0%。

城鄉居民的生活質量有較大改善。國際上通用的家庭恩格爾系數(即居民消費性支出額中,用於食品支出所佔比重,比重下降說明生活質量呈提高趨勢),1978年城鎮和農村居民分別為58%和68%、1992年分別為53%和58%、2010年分別為36%和41%。32年間每年平均遞減0.69和0.84個百分點。2010年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積和農村人均住房面積分別為32和34平方米﹔城鎮每百戶居民擁有家用汽車13輛,農村居民每百戶居民擁有摩托車59輛﹔城鄉居民每百人電話普及率(含移動電話)85.4部,等等。 本世紀初全國居民總體上達到小康水平,2020年擬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

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居民收入分配不公平,差距擴大,貧富分化加劇。

一、基尼系數(國際上通用測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指標)急劇上升。與世界比較,高出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水平

(一)首都經貿大學丁冰教授撰寫《關於基尼系數在我國的適用性研究》一文,對基尼系數的介紹和評價如下:基尼系數(Gini Coefficient)是1912年意大利統計學家和社會學家科拉多•基(Corrado Gini 1889-1965),在美國經濟學家馬克斯•奧托•洛倫茨(Max Otto Lorenz)1905年提出的洛倫茨曲線的基礎上創立的以衡量一國或一個社會的收入分配平均程度的宏觀經濟指標,是為適應和支持當時意大利經濟學家維爾弗雷多•帕累托與意大利社會主義者關於如何求得社會收入分配平等的爭論而提出來的。它本身基本上是一個不具意識形態的指標,不考慮一個社會是一元的結構還是多元結構,甚至也不考慮一個國家是否存在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它主要用於評價:一個國家或地區不平等的演化或者各個國家、地區之間不平等的相對程度。何況科拉多•基尼當時所在的意大利也是比較落后的國家,農業佔相當比重,城鄉之間、各區域之間的經濟水平都有明顯差別,這同我國目前的情況類似,因此適用於我國。這一系數具有一定的科學性,聯合國和世界各國都在使用。

丁冰批駁了一些錯誤看法。有人認為,揭示我國基尼系數基尼系數過高出是“危言聳聽”﹔改革前我國有2.5億人口的收入是負值,而貧富差距是“無窮大”﹔改革后我國的貧富差距后縮小了。他還指出基尼系數的缺陷:一是缺乏階級分析,二是這一指標是從收入層面上衡量貧富差距的,撇開了資產、資本或生產資料佔有方面的差距。

(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基尼系數的變化趨勢如下:1978年基尼系數為0.2, 1985年為0.19, 2000年上升到0.417,以后呈急刷上升趨勢,2003年為0.479,2006年為0.487,2008年為0.491,2010年為0.481,2012年為0.474。 國際上公認,基尼系數0.3-0.4為比較適當,0.4-0.5為差距較大(即警戒線),0.5以上為差距懸殊(即危險區)。有關專家認為,目前我國的基尼系數,若不考慮非法非正常收入,已逼近警戒線(0.5),若考慮非法非正常收入,則已進入危險區(0.5以上)。

與世界主要國家比較,聯合國世界銀行編制《2005年世界發展報告》(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258-259)公布的2003年各國的基尼系數:我國為0.447(作者注:我國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0.479),主要發達國家:美國為0.408、英國為0.360、德國為0.283、法國為0.269、日本為0.249、韓國為0.316、俄羅斯為0.456﹔主要發展中國家:印度為0.325、印為尼0.343、老撾0.370、越南為0.361、巴基斯坦為0.330、泰國0.432、巴西為0.591。

二、除上述國際上通用的基尼系數外,再從以下五個方面全國統計資料來揭示並分析我國居民收入分配不公平,差距擴大,貧富分化加劇

(一)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全國城鄉居民高收入戶與低收入戶的差距不斷擴大。到2010年城鎮居民為8倍以上﹔農村居民為7倍以上。

城鎮居民最高戶收入與最低收入戶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從歷年的發展趨勢看, 1992年為3.24倍, 2010年擴大為8.42倍。從當年最高戶、最低戶與平均水平的差距看,1992年最高收入戶為平均水平的1.80倍,最低收入戶為平均水平的0.55,2010年前者擴大為2.95倍,后者擴大為0.35。

農村居民高戶收入與低收入戶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從歷年的發展趨勢看, 1992年為6.31倍, 2010年擴大為7.51倍。從當年高戶收入、低戶收入與平均收入水平的差距看,1992年高收入戶為平均水平的2.15倍,低收入戶為平均水平的0.34,2010年前者擴大為2.37倍,后者擴大為0.32。詳細惰況見下表:

1992年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以來,全國城鄉

居民高收入戶與低收入戶的差距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元)

最高收入戶與最低收入戶之比 與每戶平均水平之比 高收入戶與低收入戶之比 與每戶平均水平之比

最高收入戶 最低收入戶 高收入戶 低收入戶

1992年 1︰3.24 1.80 0.55 1︰6.31 2.15 0.34

2000年 1︰5.02 2.11 0.42 1︰6.47 2.30 0.36

2001年 1︰6.80 2.51 0.37 1︰6.77 2.34 0.35

2002年 1︰7.89 2.44 0.31 1︰6.88 2.38 0.35

2003年 1︰8.44 2.58 0.31 1︰7.47 2.65 0.35

2006年 1︰9.00 2.96 0.33 1︰7.17 2.37 0.33

2008年 1︰9.11 3.01 0.33 1︰7.53 2.37 0.32

2010年 1︰8.42 2.95 0.35 1︰7.51 2.37 0.32

注:表內數據都是國家統計局按五等份分組的城鄉居民收入抽樣調查資料。1992年數據按該局編印的《1993中國統計提要》,2000年至2003年數據按該局編印的《2006中國統計提要》,2006年至2010年數據按該局編印的各年《中國 統計年鑒》加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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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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