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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友方:部隊指揮員應當樹立五種法制意識

2013年12月05日14:10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部隊指揮員應當樹立五種法制意識

樹立履行軍職目的意識

指揮員履行軍事職責必須以強軍為目的,這是依法從嚴治軍在指揮員履行軍職的目的性方面所提出的基本要求。習主席關於依法從嚴治軍是強軍之基的重要論斷,揭示了依法從嚴治軍在建設強大人民軍隊這一偉大事業中的基礎性作用,同時也指明了建設強大人民軍隊乃是依法從嚴治軍的目的之所在。依法從嚴治軍以強軍為目的,必然要求指揮員履行軍職也必須以強軍為目的。指揮員履行軍職若不是以強軍為目的追求,而主要是為個人政績或為個人生計著想,這樣的履職行為就會變得庸俗起來,不僅有損於軍事職責的神聖性,而且其履職行為對於軍隊建設的正效應可能會大打折扣。因此,部隊各級指揮員必須按照依法從嚴治軍的要求,牢固樹立履行軍職以強軍為目的的意識,具體做到以下兩點:一是將“強軍夢”作為自己軍旅生涯的崇高追求,履行軍職時刻不忘以強軍目的為行為指南﹔二是將是否有利於促進強軍目的的實現,作為評判自己履職效能的主要標准。

樹立不得侵犯權利意識

指揮員履行軍職不得侵犯部屬的合法權利,這是依法從嚴治軍在指揮員履行軍職的合理限度方面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堅持依法從嚴治軍,固然是以建立和維護良好的軍事秩序和嚴格的軍事紀律,提高和鞏固軍隊戰斗力為主要的價值取向,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隨意限制或剝奪軍人的合法權利,而應當尊重軍人的公民主體地位,對憲法和法律賦予他們的合法權利予以必要的保障。這就要求指揮員在履行軍職時不得超越法律的規定侵犯部屬的合法權利。如若不然,勢必會造成指揮員與部屬關系的緊張,不僅不利於軍人之間情感的發揚,而且對部隊的士氣可能會造成不利影響。因此,部隊各級指揮員必須按照依法從嚴治軍的要求,牢固樹立履行軍職不得侵犯部屬合法權利的意識,具體做到以下兩點:一是提高對“軍人是穿著軍服的公民”這一現代軍法觀念的認同感,並從這一觀念出發,清晰地了解履行軍職的合理限度,即為履行軍職所必須而對部屬的權利加以限制,應以軍事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確規定為限度﹔二是注重培養和增進與部屬之間的兄弟情感和戰友情誼,在部屬的工作、生活和個人或家庭境遇等方面給予力所能及的關心和愛護,努力在指揮員與部屬之間營造和諧友愛的良好氛圍。

樹立承擔法律責任意識

指揮員違反軍事職責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這是依法從嚴治軍在指揮員違反軍職行為的應受處罰性方面所作的基本要求。依法從嚴治軍以要求每一位指揮員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忠實履行軍職為基本特征,指揮員違反軍事職責便對依法從嚴治軍這一強軍之基構成了最直接、最顯著的破壞,理應得到軍事法的否定性評價並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對於指揮員違反軍職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十章以專章的篇幅規定了其應當承擔的軍事刑事法律責任。對於指揮員違反軍職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違紀行為,我軍紀律條令對其應當承擔的軍事行政法律責任作了專門規定。為了避免遭受軍事刑事或行政法律責任的追究,部隊各級指揮員應當牢固樹立違反軍職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的意識,具體做到以下兩點:一是強化對國法軍紀的敬畏感,告誡自己任何人都沒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都要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調整和約束﹔二是為自己履行軍職的行為劃定法律的紅線,警醒自己逾越法律紅線的行為必將招致國法軍紀的嚴格追究和嚴厲懲處。

(作者系解放軍西安政治學院軍事法學研究所副所長、軍事法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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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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