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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川:全面深化金融業改革開放 加快完善金融市場體系

2013年11月28日08:0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加快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

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是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本質要求,其根本目的在於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為擴大企業及個人對外投資、確立企業及個人對外投資主體地位創造有利條件,是進一步加快發展各項跨境金融業務、體現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落實走出去戰略、加快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的要求。應抓住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有利時間窗口,在統籌國內需求與國際形勢的基礎上,加快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

轉變跨境資本流動管理方式,便利企業走出去。進一步轉變外匯管理方式,推動對外投資便利化。減少外匯管理中的行政審批,從重行政審批轉變為重監測分析,從重微觀管制轉變為重宏觀審慎管理,從“正面清單”轉變為“負面清單”。方便企業走出去過程中的投融資行為,逐步提高境內企業向境外提供人民幣和外幣信貸及融資擔保的便利程度,加大支持企業走出去的力度。

推動資本市場雙向開放,有序提高跨境資本和金融交易可兌換程度。進一步擴大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主體資格,增加投資額度。條件成熟時,取消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資格和額度審批,將相關投資便利擴大到境內外所有合法機構。研究建立境內外股市的互聯互通機制,逐步允許具備條件的境外公司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股票,拓寬居民投資渠道。在建立相關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放寬境外機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資格限制。有序提升個人資本項目交易可兌換程度,進一步提高直接投資、直接投資清盤和信貸等的可兌換便利化程度,在有管理的前提下推進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可兌換。

建立健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債和資本流動管理體系。建立健全針對外債和資本流動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提高可兌換條件下的風險管理水平。綜合考慮資產負債幣種、期限等匹配情況,合理調控外債規模,優化外債結構,做好外債監測,防范外債風險。加強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方面的管理,保持對非法資金跨境流動的高壓政策,同時防止過度利用避稅天堂。加強對短期投機性資本流動特別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監測。在鼓勵合理創新的同時,限制與實體經濟嚴重脫節的復雜金融衍生品,堅持金融創新為實體經濟服務的原則要求,同時按照最新的國際標准推動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改革。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對資本流動採取臨時性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相關監測體系,實現資本跨境流動便利化和收集有效信息的統一。

完善金融監管

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採取綜合措施維護金融穩定,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落實金融監管改革措施和穩健標准。完善逆周期資本要求和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適時引進國際銀行業流動性和杠杆率監管新規,提高銀行業穩健性標准。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結構和特點,細化金融機構分類標准,統一監管政策,減少監管套利,彌補監管真空。優化金融監管資源配置,明確對交叉性金融業務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職責和規則,增強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

完善監管協調機制。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功能,不斷提升監管協調工作規范化和制度化水平,重點加強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政策、交叉性金融產品與跨市場金融創新的協調,實現金融信息共享,減少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形成監管合力。

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堅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業的統一管理,引導地方政府遵循“區域性”原則履行好相關職能。明確地方政府對地方性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在地方金融風險處置中的責任,強化日常監管,減少行政干預,加大對非法金融活動的打擊力度,及時有效地處置轄區金融業突發事件,改善本地區金融生態。規范地方政府對金融機構的出資人職責,避免對金融機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行政干預。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權責統一、運作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促進形成市場化的金融風險防范和處置機制。存款保險制度要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實行有限賠付和基於風險的差別費率機制,建立事前積累的基金,具備必要的信息收集與核查、早期糾正及風險處置等基本職責,與現有金融穩定機制有機銜接,及時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通過明確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時的退出規則,包括風險補償和分擔機制,加強對存款人的保護,有效防止銀行擠兌。進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加強市場約束,防范道德風險,從根本上防止金融體系風險的累積。

《 人民日報 》( 2013年11月28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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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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