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以下人財物統管更有底氣
為確保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判案,《決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
以人財物統管為核心的司法改革,我省法院積極開展預期准備工作。11月20日,省法院召開黨組(擴大)會,要求各級法院針對《決定》中有關法院司法改革的部分,積極准備,法院綜合管理部門要著眼未來、著手現在,把情況想在前、把事情做在前。具體改革准備情況和時間表,多名法院內部人士均表示不便透露。
法院改革怎麼改,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密集發聲。法院司法改革必須嚴格按照憲法法律,依托各級人大和省級組織、編制部門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何帆在 《人民法院報》撰文指出,改革中各省法院人員、編制將由省提名、管理,法官仍按法定程序任免﹔法院經費將由中央和省級財政統籌保障,法院將更有底氣、更有能力擺脫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
記者在太原、呂梁、運城等地採訪時了解到,多數受訪的法院人士對省以下人財物統管表示樂觀,相信地方干擾審判的因素會大幅度減少。但許多法官和社會人士表示,現行法律框架下,市、縣兩級法院院長由同級人大選舉,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和地方搞不好關系,擔心人事任免不好通過”。
山西大學法學院陳晉勝教授表示,人民法院組織法的修改已被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第一類項目,由全國人大內司委牽頭,“相信通過后續配套改革措施的落實,法院實現省以下人財物統管,將能更好地抵制地方干擾,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拒絕垂直管理防止院大壓法
法院實行省以下人財物統管,是不是就是社會熱議的省法院“垂直管理”,以后案件怎麼判是不是上級法院說了算?
《決定》提出,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范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人士明確指出,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並非法院內部的 “垂直管理”,更不是將上下級法院在審判業務上的監督指導關系變成所謂“領導關系”。法院應當在確保審級獨立的前提下,探索建立科學的法官選任和法官員額制度,規范上下級法院關系,堅決避免出現上級法院尤其是高級法院干預下級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情況。
“這次司法改革主要是破除制約司法公正的兩大體制性障礙,一是司法地方化,二是司法行政化。地方法院的人財物不依賴地方,這對於保証公正審判是重大促進。”陳晉勝教授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