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體現司法文明。《決定》規定“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這是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中國司法文明的體現。減少適用死刑罪名直至最終取消死刑,這是人類文明的趨向。根據中國現階段的具體情況,保留但“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這是符合中國實際的做法。2011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佔死刑罪名總數的19.1%,規定對審判時已年滿75周歲的人一般不適用死刑,並建立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制度,為逐步減少死刑適用創造法律和制度條件。
勞動教養制度先“廢”后“立”。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自1957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確立以來,已有56年。這一制度對於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是它的弊端很大,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在實踐中勞動教養的適用范圍不斷擴大,這一手段有被濫用的趨向。二是它違背了法治精神中的正當程序原則。在一個法治國家裡,一個人的生命權和人身自由權被剝奪,必須經過司法機關公正公開的審判。勞動教養可以剝奪一個人1~3年的人身自由權,而無須經過法院審判,這不符合法治精神。所以,近幾十年來,尤其是近10年來,許多知名法學教授呼吁取消勞動教養制度,有的法學教授還聯名上書中央提出廢止勞動教養的建議。這次中央《決定》明確宣布“廢止”,是對中國法學界呼聲的及時回應。值得注意的是,這次《決定》對勞動教養制度採取了先“廢”后“立”的做法。按理說,勞動教養制度取消后,我們需要創設和完善一些銜接制度,諸如輕犯罪法、社區矯正制度等。這次在有關司法制度尚未改變、完善和創設之前,中央率先宣布廢止勞動教養制度,表明了中央對人權的高度尊重。
再次強調“法治思維”。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向領導干部提出和強調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的能力。2010年10月10日,《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首次提出:“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2012年11月,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要求:“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2012年12月4日,習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又說:“各級領導干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2013年2月23日,習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講話,要求“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范發展行為、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這次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再次強調要“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法治思維”已經到了有文必述,有話必講的程度,非常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