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之鑫
三、切實保障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必須把該放的權力放開、放到位,把該管的事情管好、管到位。在改革實踐中,往往有利益的權力不願放或放得不到位,阻礙政府轉變職能﹔無利益的事情不願管或管得不到位,阻礙政府全面履職。因此,轉變政府職能和全面正確履職,都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障機制。
(一)嚴格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本質是職權法定,以法律形式明確政府職能,不能一講轉變職能就想卸責,一講全面履行職能就要擴權,權責必須對稱。這就要求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確保法律、行政法規有效執行。
(二)健全監督機制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往往受到各種因素制約,隻有各方面加強監督,才能形成有效的外部壓力。要健全監督機制,強化責任追究,從制度上保証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要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深化政務公開,創造條件讓人民群眾更好地監督政府,特別是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
(三)完善績效管理
完善績效管理制度,從考核、評價、獎懲各個方面增強激勵和約束,這是促進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的有效措施。要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加強行政問責,嚴格責任追究,健全糾錯制度,不斷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執行力。(作者: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