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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財政和稅收是動搖既得利益阻礙改革的重點

——訪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原校長 江平先生

人民論壇記者劉赫

2013年11月12日14:41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原標題:選好改革既得利益的突破口

  既得利益者絕大部分是合法的,基本上是在改革和社會調整時期,由於制度的不完善而形成的

  人民論壇記者:江老師,談及改革,必然涉及既得利益者。有觀點認為,所謂“既得利益者”是在制度調整和社會整合時期形成的合法或不合法的特殊利益群體﹔也有觀點認為,“既得利益者”包括在制度變遷中獲利的“我們”所有人。您如何界定“既得利益者”?

  江平:我個人認為,既得利益與既得利益者並不完全是同一個概念。從字面意義上看,“既得利益”可以理解為一種客觀存在,既有事實﹔但“既得利益者”,我認為還是有一點點貶義的,如果把全社會都稱作“既得利益者”,面是有些寬了。

  舉兩個例子來說:第一個是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農村土地實行承包經營之后,可以說幾乎所有的農民都從中得到了利益,但我覺得並不能把所有的農民都叫做既得利益者。如果從制度角度看,土地實行承包經營之后,一開始並沒有特別放開流通,后來土地流通放開之后,相應的法律法規有些滯后,利用這個空隙,負責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一部分人發了財,成為既得利益者。而在一些城鄉結合地區,部分農民失去了土地,得到的補償卻非常有限。雖然他們也從中獲得利益,但與決定農村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人相比,還是不一樣的。第二個例子是城市中的國有企業。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一方面一些企業領導利用制度漏洞獲得了不少好處﹔另一方面一些普通職工被買斷工齡,下崗失業,受地方財政狀況限制,有些地區職工得到的補償非常有限。企業進入市場,實行現代企業制度以后,國企裡高管的工資與普通職工工資差距也非常之大。因此,不能籠統地將其二者都統稱為既得利益者。所以,我個人比較贊同第一種觀點,既得利益者是在制度調整和社會整合時期,形成的合法或不合法的特殊利益者。總的看,既得利益者絕大部分是合法的,基本上是在改革和社會調整時期,由於制度的不完善而形成的。

  改革不能總是“摸著石頭過河”,要與頂層設計相結合

  人民論壇記者:是否可以這樣理解,當前中國存在的既得利益是社會發展與轉型的一種客觀存在,既得利益者的形成也是不可避免的?

  江平:一方面,當前的既得利益者確實是在社會變革過程中形成的。改革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先健全法律法規,然后再進行改革,俄羅斯的國企改革就是這種情況。當初,俄羅斯組織一部分年輕的經濟學家,設計出一個國企改革總體方案,方案裡盡量把規定、路線、步驟設計得詳細,然后議會表決通過,按照這樣的總體方案進行國有企業改革,即所謂的國有企業股票全民化。這種方式的好處是,可以在制度層面盡可能完善,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規按部就班地進行﹔但缺點也很明顯,少數精英事前設計好的方案往往過於理想化,執行起來可能會脫離現實,一旦走錯方向也很難糾正。第二種模式,即中國在過去30多年所呈現出來的改革特點:“摸著石頭過河”。這種模式的好處是能夠在改革實踐過程中及時糾正偏向,損失少一些,成本低一些,風險小一點,但從一開始就建立特別完善的法律法規不太現實。因此,部分制度建設、法律法規建設滯后於社會轉型與發展,在其完善銜接的過程中產生了一些制度空隙,使一部分人有機可乘,獲得利益。所以,改革不能總是“摸著石頭過河”,要與頂層設計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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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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