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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財政和稅收是動搖既得利益阻礙改革的重點

——訪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原校長 江平先生

人民論壇記者劉赫

2013年11月12日14:41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原標題:選好改革既得利益的突破口

  但另一方面,我們也要承認,並不是所有的問題和矛盾都是改革必須承受的,有一些是可以避免的。比如說,國有企業的改制。對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在財政收入好一些的地方,處理得就比較好,而一些相對貧窮落后的地方有些差強人意。有一段時間,這些地方的國企下崗職工隻能依靠親友幫助。如果在企業破產、關閉、改制之前,能夠出台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應該更有利於保護這部分群體的基本權益,更能體現社會公平公正原則。

  傳統計劃經濟體制轉型得益於的三個突破口:農村土改、城市經濟特區和國企改制

  人民論壇記者:從計劃經濟體制轉變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傳統的既得利益者被動搖、被突破。請您談談法制在其中的貢獻。

  江平:從法制角度看,主要有三個方面。最先突破的是農村,包括兩項改革,一是土地承包經營,即從原來的集體耕作變成承包經營﹔二是土地使用權的有限制流通。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1986年6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使這一制度更加明確。這樣在法律上使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了保障,農民可以放心地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耕作,激發了農民積極性,釋放了農村生產力。但在農村土地改革過程中,當時很多人意識和觀念落后,不能完全理解土地流通的價值,導致個體對土地流通政策在理解和敏感度上存有差異。那些對土地價值敏感,掌握土地支配權力或者審批土地流通權力的人自然成為農村土改的既得利益者。

  農村活力釋放之后,城市裡的經濟特區成為突破口。最早的一批經濟特區包括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后來海南作為一個省也納入經濟特區行列。經濟特區被賦予很多政策上的優勢,這在法制角度看,有一些立法先行的味道。以廣東為例,根據《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陸續制定、施行了關於特區入境出境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特區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等單行法規,經濟特區法制日趨完備。當然,經濟特區的建立在動搖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同時,也帶來了地區差異、政策差異,並使一部分對開放格局和開放政策有強烈敏感性和預見性的人從中獲得財富。

  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第三個突破口是國有企業改制。上世紀80年代初,國有企業在國民經濟中扮演的角色愈發尷尬。改革開放,首先要放開企業,但如何放開企業,大家並不是很清楚。探討國有企業改革問題,首當其沖的就是要厘清國家與企業之間的關系。當時學術界出現了“代理權說”、“租賃說”、“獨立所有權說”和“經營管理權說”等意見,我和同事康德琯、田建華聯合撰寫了“國家與國有企業之間的財產關系應是所有者和佔有者的關系”,發表在1984年第4期《法學研究》上。我們大膽地提出,從法律層面來看,國家所有制就是國家所有權和企業佔有權的有機統一。國家和企業之間的關系,應該表現為財產所有者和佔有者之間的關系。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時,最終在第2條規定:“企業的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這種立法規定,等於說是確立了“國家享有所有權,企業享有經營權”的國有企業經營模式。后來,朱镕基同志當副總理的時候,搞了一個《全民所有制工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放權給國有企業14項權利。朱镕基同志很重視這個條例,但基於種種原因最后還是對現實作了妥協,實行起來效果並不是很理想。最后學者們發現,國企改制最好的方法是在產權制度上作出根本變革,走股份制道路。股份制方向,在當時很多人沒有料到,以厲以寧、吳敬璉教授為代表的經濟學家提出股份制的時候,很多人反對,說國有企業怎麼可以搞股份制呢?但實踐証明,股份制恰恰是國企改制最好的方法。伴隨國企改制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企業普通職工佔有股票數量比較有限且無法轉讓﹔二是經濟上比較有利的國企,如控制比較多資源的煤炭、石油等企業,得到的既得利益相比其他企業要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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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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