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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對當前農村土地改革的幾點認識

2013年11月11日17:03   來源:青海日報

原標題:淺談對當前農村土地改革的幾點認識

農村土地是稀缺資源,是農業基本生產要素。過去對農民來說土地就是命根子,失去土地就意味著吃不上飯,失去了賴以生存的生產及生活條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形成了所有權和承包權“兩權分離”的農村土地承包制度。近年來,為了穩定農業生產,國家明確提出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將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這就意味著在可預期的時期內農村承包土地不能無償收回,然而在當前農村改革和發展中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諸如:在發展現代農業過程中,農村土地分散承包與農業發展規模經營之間的矛盾﹔在農村土地規劃利用過程中,農地開發與農民利益之間的矛盾﹔在城鎮化建設中,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與其承包土地產權關系及其連帶利益之間的矛盾等。這些問題是當前農村改革的重點和難點,也是實現四化同步推進過程中繞不過去的坎。

一、明確農民土地財產權利,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黨的十八提出,培育新型農業主體,建立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是農村土地有序流轉的前提條件和根本途徑。創新農業生產經營體制機制,提高組織化程度,進行適度規模的集約經營,關鍵在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范流轉。

其一,要保障農民權利,探索多種形式的土地流轉方式。這些年農村通過土地轉包、出租、轉讓、股份合作等流轉方式,積極發展規模化農業經營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業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但我省農村土地流轉步伐還比較緩慢、流轉方式也不夠規范,耕地零散的小生產方式制約了農業現代化的進程。根據農村區域差別和土地開發利用的不平衡性,需要加快探索多種形式的土地流轉方式,提高農業的經濟效益和農民的持續增收,鼓勵和支持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流轉,發展因地制宜、多種形式並存的經營模式。為此,要從土地流轉的規范化、制度化入手,通過搭建縣鄉兩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平台,建立嚴格的工商企業租賃准入和監管制度,引導農民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托管中心等機構,從而保障農民的權利不受侵犯。

其二,要維護農民主體地位,保証土地承包經營收益。《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央相關文件都規定了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在實踐中侵犯農民土地承包權的現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如:隨意改變土地承包關系,直接或變相強迫流轉﹔借土地流轉之名,隨意改變土地流轉用途等。在土地流轉中農民處在受益分配的末梢,未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公司租賃得利過大。從制度約束上,土地承包經營戶對土地的處分權受到限制,不能繼承。這些問題不解決,就會損害農民的切身利益,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為穩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增強農民信心,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必須凸顯農民的主體地位,從法律和政策層面上明確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財產權,使土地權利由“我們的”變為“我的”。再者就是宅基地的流轉問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宅基地為集體所有、村民使用、不得流轉,這使農民的房屋財產成為不具有基本市場價值的“死資產”,甚至連房產抵押擔保都不能辦理,農民群眾對此十分不解。長期以來,農村宅基地管理中顯現的大量問題說明,現行有關法規和管理制度已經難以適應現代農業發展形勢的需要,亟待改革,積極探索宅基地和農民住宅流轉和抵押的辦法,保護和實現農民對宅基地及房產的應有權益是當務之急。

其三,充分尊重農民意願,逐步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政策。現代農業的基礎條件是適度規模經營,關鍵是要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建立既鼓勵土地規模化經營、產業化發展,又保証農民的既得利益,還能使政府有效實施監管的一套機制。一方面,通過強化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加強對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保護,使承包者獲得長期穩定的財產收益﹔另一方面,通過放活經營權,使稀缺的農地資源在更大的范圍內流轉,提高農地資源的配置效率,為發展現代農業,實現規模經營創造條件,兼顧對農地流轉用途的監管。解決好這個問題的核心是賦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更多的物權,首先要加快並完善農村承包土地確權頒証工作,修改完善《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內容,明確農民承包土地的抵押權、繼承權、租賃權、發展權,進一步制定完善規范農村產權流轉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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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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