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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政策環評入法具裡程碑意義 但實踐中會困難重重

2013年10月22日09:04   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政府制定經濟科技政策要環評

浙江樂清北白象鎮磐石社區有四五十家工廠和加工作坊,其中隻有3家經過環保審批。9月,附近一學校發生學生集體流鼻血事件。新京報記者 侯少卿 攝

環保法修訂草案

接連的霧霾天氣,牽動公眾神經。昨天,備受矚目環境保護法修訂案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三審。針對目前環境污染形勢,立法機關繼續從多個方面補充完善法律草案。其中,政策環評、生態補償等,都被視為“超前”舉措。

全國人大法律委認為,一些地方因經濟發展的沖動而忽視環境保護,有些單位單純追求利潤而無視社會責任,環境保護執法不嚴、處罰過輕、違法成本低,公眾環境意識有待提高,這些都是突出的問題。

現行環保法於1979年試行,1989年正式頒布實施。因為社會關注度高,公眾期望也高,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次修改環保法,顯得格外慎重。修改稿草案破例兩次公開聽取公眾意見。

■ 亮點

政府制定政策也要環評

政策環評被視為此次環保法修改最為“超前”的規定。此前,對重大項目建設的環境評價,已經成為“規定動作”,對規劃的環境評價,也在不少地方實施。

現在,立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公眾都認為,政府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實現科學決策。因此三審稿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擬訂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參與立法的人士表示,“政策環評”並非一個單獨的前置程序,這項規定的意義在於,政府在制定相關政策時,必須聽取環境方面的建議,防止政策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讓政府處理好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

環評機構造假也要擔責

環評造假的事件屢有發生,環評機構應當承擔什麼責任,曾一度無法可依。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鳴起介紹,環保法修改稿草案二審之時,有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對環境影響評價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的行為應當規定法律責任。

此次三審稿增加規定,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嚴重失實,對項目建設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項目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違法排污擬“按日處罰”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對污染者罰到頂就是100萬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國環境污染事件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

對此,草案明確指出,企業事業單位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北京大學資源、能源與環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勁認為,“按日計罰”是個很大的突破,也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這將有利於對環境損害的遏制,也有利於讓環保執法硬起來。

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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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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