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新東
頂層設計的第三步:建章立制、依法行政
對於簡政放權,頂層設計有了思想觀念的認識到位,以及政府職能的切實轉變這兩步之后還是不夠的。因為相對於迷戀權力、戀棧職位等容易作祟的思想來說,僅依靠提高思想覺悟仍不夠牢靠﹔同樣,相對於搞不清楚什麼時候政府職能就走了回頭路的“怪圈”來說,僅依靠一時轉變也是不會長久的。
很自然地,第三步就是如何在做實方面加以深究。應該說,沒有比把對簡政放權形成的一切理論認識和實踐做法訴諸法律法規、以立法形式加以確定下來更穩妥、更權威、更長久的了。因為,唯有法律制度、白紙黑字才是最為可靠的。而這也正是為什麼我們稱市場經濟為法治經濟的最為根本的原因,正所謂有法可循、依法辦事。
從現實意義上講,簡政放權有關的不管是思想出發點、良好的意願,還是機構的設置、職能的設定、權力的劃分、責任的履行等,都立法明確下來。一句話,把簡政放權頂層設計有關的黨的意志和路線方針政策等統統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確,使之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和法律化。一方面可以凡事做到師出有名,所謂名正則言順﹔另一方面可以凡事做到從心所欲但不逾矩,所謂不以規矩無以成方圓。惟其如此,頂層設計的良好願望才能化為現實,才能確保一切黨政機關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才能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從實踐操作上講,就是必須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確保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具體對於簡政放權而言,在內容上,簡什麼政、放什麼權,要立法﹔在時間上,什麼時候簡政放權,簡政放權到什麼時候,要立法﹔在保障上,簡政放權后賦予了企業、社會和市場的權利又怎樣保証落到實處,也要立法。隻有以法律為依據,以法律為約束,以法律為監督從而把簡政放權納入法制化軌道,使之形成法治化網絡,才能最終杜絕所謂的“二政府”、“影子行政”、“附加職能”等等現象。
從今后發展上講,將傳統的政策扶持為主的經濟治理模式轉變為法治制度為主的新經濟治理模式。這就意味著,無論是在資源配置上,還是在監督管理上,都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市場經濟法治體系,強調市場調節的基礎性作用,加強經濟領域的立法工作,以立法來減少政府干預特別要規避政策可能產生的隨意性,從而使中國經濟治理適用規范性、預期性、透明性更強的法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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