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偉偉
我國民法有關於顯失公平的規定,是對給付與對待給付失衡的一種法律調整。有觀點認為,單純給付與對待給付不成比例,尚不能否定交易的有效性。司法實踐也很少直接基於顯失公平條款對交易進行調整。
這涉及民法上的一項基本制度,在國外的學理和立法上也被稱為“非常損失規則”、暴利無效制度等。其基本出發點,即基於交易的給付與對待給付存在嚴重的失衡,而對交易的有效性進行調整。羅馬法存在所謂的“非常損失規則”,即如果標的物的價格與其應有的公平價格相差懸殊達到一定比例,交易的有效性即被質疑。法國民法典採納了羅馬法的非常損失規則,法國民法典第887條、1674條規定,對轉讓價格過低的動產(與正常價格相差1/4)和不動產(低於正常價格的7/12)買賣,可以主張撤銷。
德國民法典沒有採納非常損失規則,但也採用了類似規定。德國民法典第138條第2款規定,“某人利用他人處於急迫形勢、無經驗、欠缺判斷力或意志顯著薄弱,以法律行為使該他人就某項給付向自己或者第三人約定或者給予與該項給付明顯的不相當的財產利益的,該法律行為無效”。這是德國法上的暴利無效制度,是德國法對價格不成比例交易的一種規制。德國聯邦最高法院還發展出一種“准暴利行為”理論,即在不具備第138條第2款的法定情形,如果交易相對方存在應受譴責的主觀狀態,並且給付與對待給付嚴重失衡,則法律行為因第138條第1款違反善良風俗無效。並且對於主觀狀態採取事實推定的方式,在結果上接近非常損失規則。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和德國學者的最新觀點甚至傾向於認為,單純給付與對待給付嚴重失衡,即可認定交易違背善良風俗。
因此,在確立單筆債權轉讓價格相對獨立性的前提下,對不良債權整體處置中的“一案暴富”問題,可以通過民法上的非常損失規則、暴利禁止、顯失公平等法理和制度予以規制。筆者建議,基於國有資產保護的現實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可通過司法解釋確立不良債權轉讓的“特殊規則”,具體而言:(1)確立不良債權整體轉讓中每筆債權轉讓價格的相對獨立性,單筆債權的價格為單筆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2)對單筆債權的受償額度作出規定,即或者由法院通過司法解釋確定受償額度或者要求當事人對此作出約定。(3)對於轉讓價格與追索價值相差過於懸殊的債權轉讓,法院可以依據禁止暴利的規則認定無效或可撤銷,並將不良債權轉讓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賦予其撤銷權及追償權。
(作者為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助理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