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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峻:電信和微信究竟誰壟斷

——從張維迎李正茂激辯看電信業的危機與改革

2013年09月17日09:17   來源:經濟參考報

原標題:電信和微信究竟誰壟斷

  日前的夏季達沃斯年會上,就電信運營商和微信誰“壟斷”的問題,中國移動副總裁李正茂和北大教授張維迎之間展開了一場不大不小的爭論。對“壟斷”這頂帽子的敏感,對微信為代表的互聯網應用服務提供商挑戰的焦慮,充分說明了電信運營商目前的困境及互聯網發展對電信業的影響。

  電信市場的問題究竟是准入還是壟斷

  在討論中,張維迎先給電信運營商戴上了一頂“壟斷”的帽子。他指控電信運營商的理由就是:中國對電信市場准入實行嚴格控制,使得中國基礎運營商目前僅為三家。

  這樣,盡管李正茂辯稱三家運營商進行著激烈的競爭,而張維迎卻稱之為市場共佔,而非競爭。這種市場共佔是什麼含義,爭論中並沒有對此概念予以明確。實際上,任何市場上都是競爭者在同一個市場中競爭,這是否也是競爭者一起進行市場共佔?

  壟斷意味著運營商可以自行其是,消費者及競爭對手不能對其構成有效制約。目前,中國任何一家電信運營商都沒有這種市場地位。從中國郵電一統電信市場到中國聯通的成立,直到三大基礎電信運營商的形成,中國電信市場實際上已經引入了競爭。在電信改革推行以來,三者之間大打特打價格戰、爭相推出相關服務,直到最近蘋果手機爭奪戰及終端營銷政策比拼等等,都說明電信運營商之間存在著激烈的競爭。

  市場准入阻礙了發展電信業需要更多開放

  的確,市場准入會影響競爭的程度。市場准入完全開放的時候就會有完全的競爭,而在電信市場中引入競爭的過程就是逐漸放鬆市場准入的過程。但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放鬆市場准入實際上是破除之前的壟斷,並引入競爭。

  目前,根據資本所有權性質進行的資本准入壟斷尚存。但這和是否競爭無關,主要是針對競爭主體資本性質進行的法律控制,是一種市場准入的設計。目前基礎電信服務還是國有資本為主體的公司,對包括民營資本和外資等其他種類資本的准入,還進行著嚴格的控制。其中,對外資實際上已先於民營資本進行了某種程度的開放,並在加入世貿組織所作承諾中予以確認,並在頒布的相關條例和部門規章中予以體現。而對民營資本,盡管看到國務院出台的有關文件,並沒有在基礎電信服務領域對其進行實質開放。這樣一種市場准入制度就構成了對民營資本的歧視。

  理論而言,在市場准入上對民營資本的歧視影響著電信市場的競爭水平。無論從業務模式及發展方向而言,電信市場中存在著管道與內容的融合趨勢。因此,實踐中,各國對外國資本進入電信市場還存在或明或暗的限制。盡管如此,對本國民營資本進入電信市場予以限制,在制度設計上不可能符合比例原則。

  基礎電信服務需要大量的投資,資本市場固然可以解決國有資本為主體的電信基礎服務商融資需要,但嚴格的市場准入條件阻礙了民營資本作為主體投資基礎電信運營商,這在某種意義上妨礙了電信市場進一步發展,意味著電信業的開放進程並未完成,電信改革尚需進一步深入。對此,除了政府的表態外,更重要的是通過相關制度對之予以推行,並對其中各方面的利益予以平衡。

  我國電信業開放的背景和歐盟相似,都是從國有壟斷逐漸進行市場化。根據歐盟的經驗,競爭法(此處指狹義的競爭法,即對反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在電信業予以完整實施前提就是電信業開放制度的確立。政府的歸政府,市場的歸市場。在這種情形下,實施競爭法就會免去可能自己反自己的法律困境,並在國有壟斷到競爭過渡中充分進行各種利益的平衡,以避免對行業造成不必要的沖擊。

  李正茂指責微信“壟斷”是傳統電信對現實的無奈和擔心

  在第三代移動通訊成功商用之前,最后一公裡問題是困擾電信業競爭深化的老大難。盡管競爭在電信業其他領域都暢行無阻,不存在技術及商業上的障礙,但最后還是要面對隻能有一根電話線接入消費者居所的尷尬局面。

  在電信基礎運營商與消費者之間,憑借對接入用戶居所這種“最后一公裡”設施的控制,電信網絡還是維持了整個電信服務重心仍然由電信運營商控制的局面。用戶雖然對電信服務商有選擇權,但其接收的服務形態及其質量還是由電信基礎運營商予以控制。對此,競爭法在實施的過程中必須予以充分考慮。這也就是1984年美國聯邦法院在分拆美國電話電報公司時對地方貝爾公司市話壟斷權予以承認的原因。正是基於這種認識,美國《1996年電信法》及歐盟《開放接入指令》才對電信市場中主導網絡提供商設定了轉售、元素非捆綁及互聯互通義務,以在承認最后一公裡現實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促進競爭,並在此基礎上推動電信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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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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