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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觀察:對《旅游法》的三大誤讀

2013年09月13日09:31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對《旅游法》的三大誤讀

  “旅游成了奢侈品,沒錢請在家夢游。”“旅游行業開始漲價風暴。”“我和我的小伙伴們都驚呆了!”……即將在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旅游法》成了時下的熱門話題,想趁著“十一”黃金周外出旅游的游客,紛紛在網絡上“控訴”旅行社的漲價行為。

  9月10日,國家旅游局與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消費者協會等單位召開貫徹實施《旅游法》有關問題咨詢會,國家旅游局綜合協調司司長劉小軍再次強調,“漲價”一詞不妥,“應該說是價格的‘回歸’,把過去可能存在消費陷阱的隱性消費變成明碼標價寫在合同裡,旅游者的總支出並沒有明顯上漲。”

  旅行社報價上漲並非謀取暴利

  國家旅游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李磊表示,游客對旅游團價格評估可以參考自由行的機票加酒店的價格,“把交通食宿等費用加一起之后,可以作為正常價格水平的參考,來衡量旅行社的報價是大幅上漲還是回到正常水平。”李磊說,“根據目前的市場調研判斷,大部分旅行社的報價上漲都在合理水平,比同線路的自由行還要便宜幾百元。”

  “我們還要特別提醒旅游者,”劉小軍說,“一是不要因為貪圖便宜而吃虧上當。在實踐中,有的旅游者認為,低團費報名參團比較劃算,還可以購買旅游紀念品帶回家。俗話說,沒有免費的午餐,旅行社以低於成本的團費誘使游客報名后,必然會從旅游者的二次消費中彌補其成本賺取利潤,旅游者並不了解導游帶其購買的旅游紀念品的價值與價格差距有多大,不知道這些商品是不是假冒偽劣商品﹔還有的旅游者在報團時認為,在行程中我可以堅決不購物、不加點,實際上,行程中購物店、自費景區一個接著一個,絕大多數旅游者要麼自願參加了,要麼被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返程后感覺毫無旅游的舒適度和愉悅感。因此,旅游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謹慎,仔細看清合同每一項內容﹔消費一定要理性,切不可有僥幸心理,謹防旅行社以各種方式誘騙自己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二是不要輕易在境外報名參加當地旅行社組織的旅游活動。”劉小軍說,“據了解,一些旅游者由於對低價團的本質認識不清,打算自行或通過旅行社解決出境問題,之后在境外參加低價團。這裡,我們要提醒旅游者,與境外旅行社簽訂的旅游合同原則上不受我國《旅游法》的約束和保護﹔如果沒有足夠証據証明境內旅行社有參與、誘導行為,一旦發生糾紛,無法依據《旅游法》的相關規定維護自身權益。”

  國家旅游局監管司司長李任芷說:“目前,市場上有一種現象,就是有的旅游者去港澳等地,在當地的旅行社報名,參加境外旅行社組織的到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團隊旅游。如果查實該活動是由我國境內旅行社參與組織的,依據《旅游法》的規定,境內旅行社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旅游法》明確規定組織到境外的旅游活動,適用本法,旅行社企業對此要有明確的認識。”李任芷說,“與旅游者的合同是由組團社簽訂的,行程是由組團社事先設計或確認的,境外地接社也是由組團社來委托接待旅游者的,因此,境外地接社的行為應當受組團社的控制,后果應由組團社承擔。同時,《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也明確規定,組團社及其領隊應當要求境外地接社按照約定安排旅游活動﹔不按照要求安排的,組團社及其領隊應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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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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