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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觀察:對《旅游法》的三大誤讀

2013年09月13日09:31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對《旅游法》的三大誤讀

  游客跟團游依然可以購物

  劉小軍說:“現在社會上特別是業界對《旅游法》關於旅行社安排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禁止性規定有一些模糊認識。有的認為不可以安排,有的認為可以安排,個別的甚至認為《旅游法》禁止旅游者購物。這是一種誤讀。”

  李磊表示,在治理“零負團費”問題上,《旅游法》重點規范的是旅行社通過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項目而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並非禁止旅游者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

  “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動時間內,自願、自主地安排個人的購物等活動,旅行社也可以選擇旅游目的地的、主要面向當地社會公眾服務的商業區,作正當、合理的行程安排,滿足旅游者的購物需求。”李磊說。

  李磊同時強調,旅行社如安排具體購物場所或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必須符合幾個要求:“第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誘騙旅游者,也不得通過安排這些活動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第二,必須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是應旅游者要求,否則,旅行社、導游或領隊均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即使旅游者同意,也不得詐騙旅游者,不得通過安排這些活動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第三,旅行社必須充分滿足旅游者的知情權,就具體購物場所和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情況,包括具體的名稱、地點、時長、購物場所的主要商品或自費項目的主要內容,以及相關價格等情況,向旅游者作出真實、准確、詳細的說明。”

  攜程旅行網旅游業務部業務副總經理何勇表示,旅游的六要素吃、住、行、游、購、娛中,購物本來就是重要一環,“比如香港游、歐洲的團隊游中,我們的導游還會接到游客的‘投訴’——景點游覽時間能不能縮短點?我們要趕在商場關門前去購物。”因此,旅行社的做法是在不影響客人利益的情況下,在行程的自由活動時間,為游客推薦部分免稅店及面向當地居民開放的大型百貨商場。“是否有購物點、在哪裡購物、購物時長等等都是要和游客商榷后,明明白白寫進合同,經游客確認同意后,就不會擅自變更行程的。這也是‘透明團’一直遵循的標准。”何勇說。

  導游服務費和導游小費並不相同

  “《旅游法》對“導游服務費”和“小費”都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一些旅行社認為,導游服務費就是小費,可以由旅游者在行程中直接向導游支付,有些旅游者對旅行社在出境游中收取小費的做法也存有疑問。這是不對的。”李任芷說,“《旅游法》規定的導游服務費,是旅行社支付給導游的勞動報酬,是旅游團費的組成部分,必須在包價旅游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而《旅游法》規定的小費,是旅游者因對導游服務滿意而自願、額外、直接向導游支付的費用。兩者不是一回事。”

  “《旅游法》沒有規定游客不能給小費。《旅游法》規定旅行社、導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李任芷說,“在境外一些國家和地區,有向導游、司機等旅游從業人員支付小費的習慣,這部分小費收入是他們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通常必須支付。根據《旅游法》關於“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的原則,對這種特殊情況,建議旅行社可以將該費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團費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專門向旅游者詳細說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導游、領隊直接收取。”

  李任芷說:“一些旅行社和導游、領隊對彼此之間的責任關系認識不清。有的旅行社認為,由於臨時聘用的導游不是自己的員工,對其帶團過程中強迫、誘導旅游者消費等違法行為,旅行社難以控制,因此旅行社對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不應當承擔責任﹔同時,因臨時聘用導游在帶團中可能有其他收入,所以旅行社沒有必要向其支付勞動報酬。這種理解都是錯誤的。”

  “旅行社不管是委派屬於自己員工的導游、領隊,還是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都應認識到,導游、領隊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的行為代表旅行社,其相關違法、違約行為的法律后果由旅行社承擔。因此,旅行社應加強對導游、領隊的管理。當然,導游、領隊作為執業人員,也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相應責任,《旅游法》都有明確規定。”李任芷強調,“導游的勞動權益受法律保障。導游有權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勞動報酬,有權拒絕旅行社要求其墊付團費或者收取費用的行為,並向有關部門舉報。”

   (國家旅游局綜合協調司協辦)

    (記者 鄢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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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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