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上發帖是很多人都會做的事,但達到什麼程度就構成犯罪?轉發一條微博,會不會就算"犯罪"了?在“人人都有麥克風”的互聯網時代,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備受社會關注。這一司法解釋明確了相關網絡犯罪行為的界定以及適用法律條款,為規范網絡輿論秩序、打擊網絡謠言進一步提供了法律支持。
網民對依法懲治網絡犯罪行為表示強烈支持,對網絡犯罪認定中的司法解釋給予很高關注。北京師范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王志祥10日接受新華網記者專訪,就網民關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解讀。
轉發誹謗信息499次是否就不構成誹謗罪?
專家觀點:轉發誹謗信息的次數只是認定“情節嚴重”的標准之一。如果具有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等的情形,即使不夠500次,也屬於“情節嚴重”,同樣構成犯罪。
新華網記者:兩高司法解釋對“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認定中有兩個重要數字,一個是“5000”,一個是“500”。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有網友認為,如果轉發次數隻有499次,那是否就不構成誹謗罪?
王志祥:“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只是司法解釋明確的構成誹謗罪的“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司法解釋中還有“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等規定。如果符合后面一項或幾項規定的,同樣構成犯罪。由此看來,構成網絡誹謗罪,並不是說絕對要滿足瀏覽量或轉發量的規定。
誹謗信息轉發量達到了500次,但我不是第一發帖人,是否就不承擔責任?
專家觀點:如果轉發者轉發次數達到500次,即使不是第一發帖人,同樣也要承擔責任。
新華網記者:有網民問,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了,可是我並不是信息的編造者,也不是第一發帖人,那麼會承擔責任嗎?
王志祥:如果轉發者本人轉發次數達到500次,即使不是信息的第一發布者,同樣也要承擔責任,這在邏輯上是講得通的。我們也經常會遇到這樣的現象,一些網絡推手利用同一IP地址多次轉發誹謗信息,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誹謗信息,這些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不過,若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因為誹謗罪是故意犯罪,其成立要求行為人對發布、轉發的是虛假事實存在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