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轉發者是否“明知”?
專家觀點:從刑法規定來看,凡是故意犯罪都存在“明知”問題。
新華網記者:司法解釋對誹謗、尋舋滋事等罪的認定中,都有厘清“明知”與“不明知”法律責任的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是“明知”還是“不明知”?
王志祥:從刑法規定來看,凡是故意犯罪都存在“明知”問題,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強調“明知”,很大程度上是為了與“過失”相區分,司法解釋無非是對刑法規定的具體化。
明知屬於主觀范疇,但是其並非不可把握,需要結合客觀事實來加以認定,例如,對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故意和故意殺人罪中的殺人故意,就可以結合打擊的部位、打擊的力度、打擊的工具、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等客觀因素綜合地加以認定。至於對網上的不實信息是否明知的認定,當然也需要綜合各種客觀因素。比如行為人和被害人之間的關系,就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
司法解釋中關於誹謗罪、尋舋滋事罪的認定是否存在重復定罪的問題?
專家觀點:不存在重復定罪的問題,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對誹謗案件提起公訴的條件。
新華網記者:司法解釋第三條和第五條在對誹謗罪和尋舋滋事罪的認定中,都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等方面的規定。有網民認為,這是否是說,如果產生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后果,就可能存在誹謗罪和尋舋滋事重復定罪的問題?
王志祥:不存在重復定罪的問題。按照刑法規定,誹謗案件,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屬於自訴案件。也就是說,如果被害人沒有自行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是不能對實施誹謗的行為人處以刑罰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為了正確適用網絡誹謗案件的公訴程序,司法解釋列舉了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七種情形。
另外,按照司法解釋,誹謗行為對社會秩序的破壞是在對他人名譽破壞基礎上造成的間接結果,而尋舋滋事罪對社會秩序的破壞則是一種直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