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區        注冊

聚焦:預算法修正案草案存4大爭議 亟待三審破題

2013年09月02日09:03   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預算法修正案三審延期 原定上周審議最終“缺席”,全國人大相關人員稱還在征求意見,何時啟動三審未定

  2

  “授權立法”太多?

  對於人大的預算審查監督權,二審稿細化了人大對預算審查的具體內容。例如增加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等8項內容。

  但同時,“授權立法”即授權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條款,達10多條,如“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障預算的收支范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等。

  對此,復旦大學經濟思想與經濟史研究所所長韋森提出,“授權立法”條款削弱了人大對政府財政的審批監督功能,“把原來應該是人大‘批准’的,改成人大‘審議’了,把該是人大‘審議’的改成由人大‘提出意見’,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制定”。

  王雍君表示,各次研討會,如何強化人大的預算審查監督權也是討論重點。韋森的觀點代表了絕大多數專家學者的看法。

  “依據憲法的規定,行政部門須按年度向人大呈報預算、決算並由人大審查和批准。因此,《預算法》修訂的中心任務,就是體現《憲法》確立的預算授權原則”,王雍君說,但二審稿中沒有“非經授權不得開支公款”這類條款,相反,許多條款諸如“授權條款”,與法定授權原則相沖突。

  例如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范圍”,不需經人大審查和批准,年度預算草案最終表決前不需經人大常委會審查,也沒有關於預算聽証、預算討論、預算質詢、預算報告閱讀等程序性設置。

  王雍君說,“預算授權”原則是預算法修訂的底線,不能逾越。他期待三審稿有所改觀。

  3

  預算公開能否“落地”?

  8月28日,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報告時,強調省級政府今年要全面公開省本級“三公”經費。此前,財政部還確定了“2015年縣級以上政府全面公開預決算及‘三公’經費”目標。

  “預算公開”是本次預算法修訂的最大亮點之一。二審稿提出,“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一直關注預算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統計局副局長葉青也曾參加預算法修正案座談會。他說,專家學者們都認為,二審稿雖然在預算公開方面做出了突破,但條款設計仍過於概括,亟待明確四大問題:“及時向社會公開”中的“及時”,具體指多長時限?應該公開到“類”、“款”、“項”、“目”的哪一個級別?哪些開支應該列為“三公經費”?如果不按規定公開,應該受到何種處罰?

  葉青說,鑒於“2015年縣級以上政府全面公開預決算及‘三公’經費”的目標,亟待完善預算法。由於現行法律規章對預算公開的規定籠統、概括,導致地方政府預算公開“難產”。

  比如截至目前,仍有10余省份未公開“三公”經費。已公開的省份,有的隻有經費總數,沒有說明﹔有的隻公布了今年的“三公”預算,沒有公布去年的“三公”決算。

  4

  地方政府發債是禁是放?

  對於地方政府債務,預算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審稿和二審稿,設置了截然相反的條款。

  一審稿規定,“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國務院確定地方債務的限額,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后下達,省級政府按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債,作為赤字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二審稿刪除了上述條款,恢復了現行預算法的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地方政府該不該有發債權?對此,立法機關和業內人士一直持“禁止”和“適度放開”兩種觀點。

  兩個月前,審計署兩度通報地方政府債務的嚴峻形勢:一些地方通過信托、BT(建設-移交)和違規集資等方式,變相融資2180.87億元。本月起,審計署開始審計全國的地方政府債務。

  王雍君說,審計署開展本次全國性審計,原因之一是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已累積到需要高度警覺的地步,但統計部門一直缺乏詳細可靠的債務統計信息。鑒於此,目前“適度放開”觀點佔主流,認為既然禁不住,不如允許地方政府發債,通過“總額控制”、“嚴格審批”的法規設置,提高債務透明度,增加市場監管和約束,“但預算法只是對地方政府債務作出一個原則設計,解決地方債的問題,還有待於制定單獨的法規”。

  (記者 王姝)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學習微平台”
(責編:萬鵬、朱書緣)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熱點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