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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奮飛:對薄熙來的“否認指控”不必過度闡釋

李奮飛

2013年08月28日10:47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對薄熙來的“否認指控”不必過度闡釋

2013年8月26日13時04分,隨著濟南市中級法院副院長王旭光敲響法槌,備受社會關注的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經過近5天的公開開庭審理,被宣告一審庭審結束。在此案審理過程中,濟南市中級法院通過設立新聞發言人、開設“官方微博”等形式及時地向社會披露信息,確保了案件審理的公開透明。這無疑令很多人頗感意外。因為,就在此案公開審理不久前,還有人在私下議論時認為,此案的審判極有可能是走走“過場”。然而,從這幾天庭審情況來看,庭審“實質化”的程度完全超出了不少人之前的想象。法庭不僅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一方對不利於自己的証人實施發問的權利,也充分保障了辯護律師的發言時間和發言機會。

作為庭審“實質化”的體現之一,被告人薄熙來在庭審過程中對指控的主要事實,多以“與我無關”、“印象模糊”等進行辯解,不承認指控。社會上有些人由此對其是否構成相關犯罪產生了懷疑。其實,上述懷疑恰恰反映出長期以來我國司法實踐中過於注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后遺症。在很多人的思維中,仍存有高度重視口供的觀念,而這正是刑訊逼供乃至冤假錯案不斷出現的重要原因。

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否認指控”現象相當普遍。在職務犯罪案件中,這種現象更為嚴重。這從根本上來講,既是由口供本身的特征所決定的,也是由職務犯罪証據的特點所決定的。雖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己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的經過、情節通常是最為清楚的,但是,其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否能夠准確、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實,尤其是,其是否會在法庭上如實陳述,實際上是受多重因素影響的。所以,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歷來要求,對於所有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証據,重調查研究,而不輕信口供。如果隻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証據,是不能定案的;而沒有被告人供述,如果証據確實、充分,也是可以定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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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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