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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奮飛:對薄熙來的“否認指控”不必過度闡釋

李奮飛

2013年08月28日10:47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對薄熙來的“否認指控”不必過度闡釋

這意味著,被很多人認為扮演著“証據之王”角色的口供在刑事審判中並沒有決定性的作用。盡管口供確實具有獨特的訴訟功能,但其說到底也只是判決的依據之一。以往有的司法人員過度依賴被告人口供辦案,不管案件的証據情況如何,缺少了被告人的口供,就不敢定案。這顯然是不符合認識規律和訴訟規律的。不過,這種過度依賴口供的情況正悄悄發生改變。現在,依靠“零口供”定罪的案件已經越來越多。在這個大的司法背景下,我們顯然沒有必要過分解讀薄熙來的“否認指控”。這不僅因為,其在法庭上“否認指控”仍然是行使辯護權利的表現,也是因為即使“否認指控”,也未必會影響對其定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條的規定:証據必須經過查証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盡管被告人在法庭上說什麼也很重要,卻不能當然地成為定案的証據。作為案件的裁判者,對於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必須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証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認真細致的審查。也就是說,即使薄熙來承認指控,而沒有其他証據,也不能認定其有罪和處以刑罰;而沒有薄熙來的供述或者其否定指控,但証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認定其有罪和處以刑罰。當然,最終檢察機關指控的那些罪名能否成立,關鍵是看與這些罪名有關的証據體系是否達到了定罪所要求的“証據確實、充分”的標准。

什麼是“証據確實、充分”?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了三個方面: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証據証明;據以定案的証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証屬實;綜合全案証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當然,這幾個有關“証據確實、充分”的標准,尤其是新引入的“排除合理懷疑”標准,仍然是較為抽象的。因此,如何給出具有說服力的判決理由,讓社會公眾相信上述標准在該案中被准確地理解和適用,將成為濟南市中級法院接下來面臨的重大考驗。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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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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