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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吉成:反腐敗工作正處在十字路口 不如兩條腿走路

2013年08月26日08:29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堵住反腐敗中的制度漏洞

不斷完善反洗錢工作體系

我國的洗錢活動始於20世紀80年代,雖然隻有短短的三十幾年時間,但發展迅猛。洗錢活動與腐敗犯罪結為一體,表現為權力腐敗、洗錢、資本外流“三位一體”。通過洗錢,貪官們將貪污受賄的黑錢轉移到國外。

2006年年底,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高票通過了中國第一部《反洗錢法》,這是我國反洗錢歷史上值得紀念的裡程碑。但從總體上講,我國的反洗錢工作落后於形勢的需要,並且在實踐中存在很大的漏洞。一是金融監管系統薄弱。反洗錢是一個系統工程,我國金融系統的反洗錢活動起步不久,與國外成熟的反洗錢金融監管水平尚有一定的差距。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競爭激烈,為了自身利益考慮,常常不能積極配合開展反洗錢工作,很多銀行選擇了打“擦邊球”或違規手段。另外,地下錢庄和地下賭場、典當行、租賃公司等等或合法或非法的新興服務行業一直處在地下或半地下的狀態,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這些黑色或灰色領域的存在,成為滋生洗錢活動的土壤。二是專門的反洗錢機構尚未健全。《反洗錢法》實施后,按照規定和國際上的通行做法,都應該盡快建立健全專門的反洗錢機構,但這些機構目前還遠遠沒有建立到位,很多銀行都是會計在兼任反洗錢工作,有的機構雖然建立了,但各項配套設施的也不完善。三是缺乏大量專業人才。反洗錢活動不僅需要硬件的完備,更主要的是需要大量的高智商專業人才,專業人才的缺乏是目前反洗錢工作一大瓶頸。

下一步,應克服反洗錢工作起步晚、形勢嚴峻的局面,發揮后發優勢,充分借鑒國際反洗錢經驗,健全組織機構,加強協調管理,專注人才培養,強化立法和行政法規建設,大力整合利用國際反洗錢信息資源,嚴厲打擊貪污賄賂等犯罪經濟洗錢行為,加快建立健全具有中國特色的反洗錢體系。

抓緊建立健全對“裸官”的監督管理機制

所謂“裸官”,是指那些將妻兒和財產轉移至國(境)外,自己留在國內的官員。嚴格講,“裸官”有三種類型,第一類是自己到國外留學,把配偶和子女都帶到國外,最后自己學成回國擔任公職,但配偶和子女仍留在國外的﹔第二類是自己做官時,正好配偶有機會到海外工作或深造,造成事實上夫妻兩地分居的﹔第三類才是一般公眾眼中的“貪腐預備隊”成員。而當前要加強監督管理的也正是這一群體。

“裸官”並不等於貪官,但是“裸官”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一是資產轉移,貪腐的查處難度顯著增加﹔二是妻兒移居國外,顯得對國家前途沒有信心,與公職人員的公共價值不符﹔三是家屬隨時有可能成為人質,極易泄露國家機密﹔四是“裸官”在對待外界誘惑時,往往少了很多顧慮,容易貪腐。

當前對“裸官”監督管理的規定主要是2010年中央印發的《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但在實踐中這一規定的落實往往流於形式,而其他散見於地方各項規定中的“治裸”舉措,又缺乏系統性和權威性,也缺乏監督管理機制,效果不明顯。當前,應抓緊制定加強監督管理“裸官”的具體規定,明確凡配偶子女均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不得擔任部門或單位“一把手”﹔凡配偶子女均移居國(境)外的,必須向所在單位如實申報,如未如實申報的,一經查實,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凡配偶子女均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資金流動狀況要予以監測。

以上所述的只是反腐敗工作中亟待完善的一些制度措施,隨著反腐敗斗爭的不斷深入,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制度會越來越多,如“三公經費”使用的績效考核、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等等。隻有將一個個具體的制度不斷規范完善,才能最終為反腐敗體制機制建設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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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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