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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確把握收受分包商賄賂案件的証據認定

李雪山 徐旭 沈義

2013年08月23日11:08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准確把握收受分包商賄賂案件的証據認定

准確把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要件,即權力的多面性

——行為方面的判斷依據

該類案件的起訴事實往往僅有提供工程機會這一單一要素。但是在審查証據的過程中,還應該拓展思維,審查在項目整個過程中行為人職權體現的方方面面。無論項目雙方的証人証言,還是工程合同條款都可以較為明確地証明大型國有項目的發包方可以在工程款項劃撥、工程進度控制、項目驗收等多個方面享有最后決定權,同時也能夠根據其發包方的權力為工程實際施工單位提供便利條件。拓展思維后,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為分包商謀利便不僅僅體現在提供工程機會一個方面,而在於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方方面面了。

准確把握“收受他人財物”要件,即行賄款的來源

——鎖定雙方真實關系

俗話說“羊毛出在羊身上”。這些分包商送給行為人的錢往往不僅源於其自有資金,更有工程款項。這些工程款項的支出往往經過行為人的批准流入分包商的腰包,之后再作為好處費改頭換面按照一定比例落入行為人之手。因此在証據審查過程中,採用倒推法,嚴格把握工程款項撥付、分包商內部作賬時間、金額、名目以及具體行賄匯付時間等財務憑証、銀行明細票証等方面的証據,再多加綜合比對,就可以固定行受賄雙方“朋友關系為虛,建立在利用職務之便上的利益聯系為實”的真實關系。

(作者單位: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重慶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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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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