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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社招:從兩種民主形式看我國民主政治的優勢

陳社招

2013年08月21日15:07   來源:人民政協報

原標題:從兩種民主形式看我國民主政治的優勢

《中國的政黨制度》白皮書指出:“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相結合,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的一大特點。”“拓展了社會主義民主的深度和廣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共同成就了我國民主政治的優越性。本文試從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的中國特性著手,闡明中國民主政治的先進性、科學性和廣泛性等優勢。

一、我國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的共生性,決定了中國民主政治的先進性。

在西方,協商民主是對選舉民主的替代和矯正。自1980年美國克萊蒙特大學政治學教授約瑟夫·畢塞特在《協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數原則》一書中首次提出“協商民主”的概念后,協商民主進入西方理論界的視野,國外的協商民主理論研究者,一般將協商民主視為對當代自由民主思想的“矯正”或超越,研究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解決選舉民主的困境,彌補選舉民主的缺陷。

在我國,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共生共榮。在缺乏民主傳統的中國,在西方先后出現的兩種民主形式,卻在我國獨特的革命和建設實踐中奇跡般地同時孕育和生成。兩大制度的構想形成於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開始從構想變成實踐。《共同綱領》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這種以統一戰線的形式而創造的協商民主,為締造新中國凝聚了廣泛的社會共識。因籌備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需要時間,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其行使職權。從此,這兩種民主形式在我國以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方式確立下來,從制度層面保証我國民主政治同時兼備了當代最先進的兩種民主形式——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的優勢。在此后我國當代的民主政治發展史上,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相伴而生。

當前,隨著社會利益的多元化,協商民主依靠其形式多樣、重視過程、參與充分等特點,深化了社會主義民主,為選舉民主的發展提供了更為深厚的社會土壤,實現了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的相輔相成、共同發展。實踐表明,這種制度安排是中國人民政治經驗和智慧的結晶,也是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留給我們最珍貴的政治財富,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對人類政治文明作出的重大貢獻,體現了我國民主政治相對於西方民主的先進性。

二、我國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的差異性,決定了中國民主政治的科學性。

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的差異性,決定了我國的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民主形式,也從本質上把我國的民主政治與西方的兩院制區別開來,從而彰顯了我國民主政治鮮明的獨創性和科學性。

首先,二者的民主功能不同。選舉民主又稱票決式民主,它是最直觀、最普遍的民主模式,其核心是選舉,每個公民都擁有選擇權,體現的精神是平等的個人能夠作出理性選擇,所有選擇的總和就是公共的意志。協商民主其核心是協商,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有參與討論、協商的平等機會,體現的精神是理性的個人和組織能夠通過討論達成共識。選舉民主具有人民主權的本質含義,保障的是公民個人的選擇權,協商民主保障的是公民和組織的參與權和話語權。它們有著各自不同的功能,在不同層面和領域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其次,二者遵循的民主原則不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選舉民主的核心制度載體,其遵循的是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其最終表現為集中,表現為統一的國家意志。政治協商制度是中國協商民主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人民政協遵循求同存異的原則,對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進行協商、討論,它能夠把更多的利益主體納入到決策領域和決策過程中來,在分歧中求協調,在差異中求一致,在對立中求妥協,在沖突中求共存,既有利於維護多數群眾的根本利益,又能照顧少數群眾的合理訴求,使尊重多數和保護少數相統一,這與人大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原則構建起來的選舉民主相得益彰,實現了我國的主權在民與精英參政的內在統一,顯示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巨大優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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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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