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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社招:從兩種民主形式看我國民主政治的優勢

陳社招

2013年08月21日15:07   來源:人民政協報

原標題:從兩種民主形式看我國民主政治的優勢

最后,二者在進入民主決策程序的時機不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人民政協與人大、政府三者的關系是,一個在決策前協商,一個在協商后決策,一個在決策后執行,三者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分工協作,各司其職,互為補充,相輔相成。

三、我國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的互補性,決定了中國民主政治的廣泛性。

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通過互補互動,統一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拓展了社會主義民主的深度和廣度。

一是成員構成上互補。人大代表(除人民解放軍代表團按界別產生代表外)主要按區域(塊塊)構成的選區或選舉單位產生。政協委員主要按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各界別(條條)為單位產生,這種成員構成可以從“條條”與“塊塊”的結合上全面表述民意。人大代表中中共黨員一般佔70%上下,各民主黨派與無黨派人士約佔30%,而政協委員中各民主黨派與無黨派人士的比重一般在60%以上,中共黨員則佔40%以下,這種黨派結構和成員比例方面的互補,有助於充分吸納民主黨派的意見,使共產黨的領導作用和民主黨派的參政議政作用同時得到發揮,有助於拓寬人民群眾發表意見的渠道。

二是運行方式上互補。在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后,“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就各有制度,各有機構,各有成員,各自運行。但從“協商”與“選舉”的實際運用來看,仍然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如人大行使各項職權時也有審議、協商的程序。政協為了有效運行,也需要通過選舉產生自己的常委會等機構以及主席、副主席等領導成員。由此可以看出,兩種民主形式在運行方式上並非截然分開,而是互相交融,包容互補的。

三是運行程序上互補。從人大和政協在不同的環節進入民主決策程序來看,二者的互補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証決策全過程的民主性,從而最大程度地保証了我國大政方針決策的科學性。我國對重大問題的決策形成了黨委建議—政治協商—人大決策—政府執行的獨特的民主決策程序。這種民主決策模式能真正體現對每個社會公民權利的尊重,能真正滿足社會多元利益表達的需要,能最大限度地平衡社會利益的分配,保証人民當家作主。這種互補性決定了我國民主制度的構建富有科學性。

(作者系湖南省郴州市政協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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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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