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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民間借貸危機倒逼金融體制改革
鄒東濤
2013年08月13日14:17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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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完備的金融立法監管體系

央行提出,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盡管如此,由於民間借貸本身的復雜性,以及我國法律體系中民間借貸這個概念的缺失和監管環節上的薄弱,導致本可以為國民經濟的發展做出更大貢獻的民間借貸演變成了一場危機。

首先,民間借貸本身具有一定的復雜性。一是借貸規模大,參與主體多,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發布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民間借貸市場規模高達1100億元,另據相關監管部門測算,東莞民間融資規模大概有2000億~3000億元,全國的民間借貸規模可見一斑,據粗略估計,78%的私營企業參與過民間借貸﹔二是職業化經營,資金流向集中,民間借貸的形式包括擔保公司、抵押貸款公司、典當行、寄售公司等各種機構,不少機構和個人成為專業的資金掮客,四處游走於民間借貸的灰色地帶,同時,由於資本的逐利性,大量的資金流向房地產等高利行業,或者就停留在借貸市場空轉,推動資本價格迅速上升,形成資本泡沫﹔三是信用受損,黑惡勢力滋生,在通過民間借貸湊籌措資金的過程中,出現了不少非法吸儲、非法集資、詐騙等犯罪,對金融信用造成了極大的損失,在一些職業放貸人追討借款的時候,也採取恐嚇、威脅、強制處置財產等非法手段,成為黑惡勢力滋生的土壤,嚴重影響社會的和諧。

其次,在現行的金融管制體系下,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面臨著極大的制度瓶頸和法律困境。一是立法滯后,民間借貸功能受損。由於我國長期以來實行嚴格的金融管制,金融立法主要集中在正規金融領域。現行的幾大金融法規中,包括《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在內均未對民間融資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盡管國務院出台了《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和《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相關部門積極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的正常運行,但在執行過程中並未落到實處。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始終沒有被確認,法制建設遠遠落后於融資的腳步,在民間借貸出現問題時,法律顯得無能為力,無所作為,才會出現政府總理親自帶著大批政府財經高官趕赴地方處理民間借貸危機的局面。二是體系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一方面民間借貸沒有准入標准,沒有規范的標准程序,法律規范的缺失使得民間借貸的門戶大開,資本的逐利性使得各種資金爭相涌入,魚龍混雜﹔另一方面我國對民間借貸的規定以原則性居多,並且立法層次不高,法律效力低,難以對日益發達的民間借貸活動進行有效的調控。

最后,在對民間借貸的監管上,存在較大的漏洞。民間借貸形式多樣,靈活多變,具有較大的隱蔽性,給監管的工作也帶來了一定困難。《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雖然賦予了銀監會相應的監管責任,但是監管對象主要是正規金融業,並沒有將民間借貸納入監管的視野。目前,各級銀監會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措施主要是事后評估,而對民間借貸的主體數量、融資規模、資金投向、利率水平等動態數據無法准確掌控,對可能發生的風險不能及時預警,對由此產生的損害難以有效防范,增加了民間借貸的風險等級和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事實表明,我國目前遇到的民間借貸困局以及由此產生的負面效應,缺乏有效的監管就是重要原因之一。

(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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