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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民間借貸危機給中國經濟帶來危機
主編 鄒東濤
2013年08月13日14:16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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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在我國已經有數千年的歷史,當前民間借貸存在的根源主要是“金融抑制”。民間借貸危機給中國經濟帶來的危機可以用“四化”來概括,即經濟泡沫化、金融混亂化、產業空心化、信用消亡化。

一、民間借貸危機的“線路圖”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社會經濟現象,在我國已有幾千年的歷史。早在先秦時期,就有所記載,據《管子》中所述,春秋時期齊國西部已出現谷物的借貸,並且收取利息,半年利率高達100%,在利率較低的北方,借貸利率也達到了20%。

對於民間借貸,目前並無統一定義。不少學者和研究機構認為,民間借貸屬於民間融資的范疇,一般是指處於官方正規金融體系以外,自發形成的以盈利為目的的個人與個人、個人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的總稱,往往游離於國家機關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之外,較少受到國家法規對資本金、流動性和資本充足率等要求的約束,沒有納入國家信用控制和金融監管等常規管理系統。

民間借貸的參與者眾多,除了大量的普通居民和企業主之外,社會融資中介、專業放債人和中介人等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社會融資中介機構主要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寄售行、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及網絡借貸平台等,這些機構通過直接或間接、公開或隱蔽的方式參與民間借貸。據統計,目前溫州各類擔保公司、投資公司、寄售行、典當行、舊貨調劑行等共1000多家。

對於民間借貸存在的原因,國外很多文獻中指出,民間借貸存在的根源是“金融抑制”。Edward S. Shaw(1973)在針對發展中國家實際提出了著名的“金融抑制”理論,指出金融抑制“割裂”了儲蓄與投資之間的關系,導致了資源配置的扭曲,資金在特權階層得到低效率的使用,大量非公有制主體得不到足夠的資金。Anders Isaksson(2002)認為民間借貸是對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的理性回應,由於金融抑制下的政府信貸配給以及體制內金融機構的所有制偏見和制度歧視,導致了民營企業對民間借貸的強烈的制度需求。

在金融抑制下,因為存款的實際收益很低,所以儲蓄很低,由於銀行不能根據風險程度決定利率,低的實際利率吸引那些低收益和低風險的項目,對生產性項目或高風險項目來說,要麼得不到貸款,要麼借助於信貸配給,而銀行隻能選擇安全項目,從而使風險降低。對於生產企業來說,很難得到銀行信貸,隻好求助於非正式或者場外市場,這樣非正式的信貸市場就會產生。

從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歷史沿革來看,民間借貸在非公有制經濟起步初期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正規金融機構業務經營不足,緩解了資金供需矛盾,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是經濟增長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是,在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一直都是較為突出的矛盾,無論是在經濟快速發展的中東部還是經濟相對落后的西部,都已經成為制約經濟快速發展的重要障礙。中小企業要擴大生產規模,進行技術升級,實施產業結構調整,都需要大量資金的支持。在我國目前國有商業銀行佔據統治地位,傾向於為國有大型企業提供服務而歧視中小企業的融資體系下,眾多的中小企業要從銀行拿到貸款絕非易事,隻能轉而求助民間借貸。以溫州為例,來自《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的數據顯示,溫州有63%的小企業有融資需求,在這些有融資需求的企業當中,有76%的企業融資需求在100萬元以下,且難以得到滿足。企業借貸渠道的狀況為:21%通過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借貸,22%從未發生借貸行為,50%通過親友及民間借貸,7%通過小額貸款公司和典當行借貸。可以看出,在中小企業的融資體系中,銀行佔比較少,民間借貸佔據了重要地位。

(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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