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公民社會”:新自由主義編造的粗糙神話
“人民社會”顯然是更值得追求的目標
名不正則言不順,在civil society的本意不清、譯名不清的情況下,奢談“構筑公民社會”、“回歸公民社會”、“走向公民社會”、“建設公民社會”,實在讓人不知所雲。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被稱為“人民政府”,軍隊被稱為“人民軍隊”,警察被稱為“人民警察”,法院被稱為“人民法院”,檢察院被稱為“人民檢察院”,郵政被稱為“人民郵政”,銀行被稱為“人民銀行”,保險被稱為“人民保險”;如果說要構筑某種理想社會的話,“人民社會”顯然是更值得追求的目標。
“人民”一詞古已有之。在中國古籍中,它往往指平民、庶民、百姓,也就是佔人口絕大多數的普通民眾。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毛澤東說出了他對“人民”這一概念的理解:“所謂人民大眾,是包括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被帝國主義和國民黨反動政權及其所代表的官僚資產階級(大資產階級)和地主階級所壓迫和損害的民族資產階級,而以工人、農民(兵士主要是穿軍服的農民)和其他勞動人民為主體。”在此前后,毛澤東一直把“人民”看作一個歷史的、變動的政治范疇,而不是泛指一國的全部人口,但唯一不變的是,他所理解的人民主體始終是從事物質資料生產的廣大勞動群眾。雖然,改革開放以后,“人民”概念的內涵與外延發生了很大變化,但其主體依然是廣大勞動群眾,同時也包括一切擁護社會主義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由此可見,“人民”這一概念的關鍵有兩點:第一,它由不同階級組成,並不同質;第二,其主體是勞動大眾,重點突出。
無論在中文裡還是在西文裡,“社會”一詞的原義都是指志趣相投者結合而成的組織或團體。在現代以前,當人們的生活半徑不過幾裡或幾十裡遠時,他們不太可能產生現代意義上的“社會”觀念;充其量,他們隻能形成空間有限的“鄉裡社會”觀念。在中國傳統文化中,鄉裡社會被看作是一個由血緣、親情串聯起來的“熟人社會”,是一個群體本位、和諧有機的共同體。通過利瑪竇、馬國賢之類傳教士的引介,中國人的這種社會觀對西方諸如萊布尼茲、維科等近代思想家的社會觀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工業革命前后,西方社會分工日益精細,人們的活動半徑也急劇、大幅拓展。這導致十九、二十世紀西方思想家產生出各種新的社會觀。這些社會觀往往在兩個維度上出現分殊:到底是先有個人還是先有社會?到底社會是一個整體還是其內部充滿沖突?到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現代西方的各種社會觀開始傳入中國。上面討論過的公民社會理論認為,社會是彼此分離個體的聚合,當然是先有個人(同質的、抽象的人),再有社會;它同時把社會看作一個與國家對立的整體。而馬克思主義則不承認存在抽象的個人;恰恰相反,人的本質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既不存在處於“社會”之外的個人,也不存在沒有“個人”的社會,所有的人都生活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和具體的社會關系中。由此推論,“社會”就是全部生產關系的總和,而隻要還存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生產關系就是不同階級之間的關系,它們之間的矛盾與互動是社會發展的動力。
所謂“人民社會”就是一國之內以勞動大眾為主體的政治共同體。對外,人民社會不是任人宰割的殖民地、半殖民地,而是驕傲地“站起來了”,自豪地“自立於世界民族之林”;對內,人民社會既不是曾被梁啟超嘰誚、曾令孫中山痛心疾首的“一盤散沙”,也不是靠某種假想契約維系的、獨立個人的機械聚合,而是一個既磕磕碰碰、又休戚與共的有機整體。與“公民社會”相比,“人民社會”的理念清晰而無歧義,更容易成為追求的目標。
(注:該文為近期作者賜稿,在原文18900余字的基礎上壓縮編輯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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