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精神病人殺人一定不負法律責任嗎
“病能有醫,瘋能有控”不能光靠政府
喪失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患不承擔刑事責任,不意味著對其放任不管。
事實上,《刑法》第18條第1款還有后半句:“(對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此條款被陳興良教授解讀為“是我國法律對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一種保安處分措施”。
但“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曾有媒體報道稱,我國近4成精神病患作案時確實“控制能力缺乏”。多位受訪專家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從遏制精神病患肇事肇禍角度出發,相比事后“亡羊補牢”,最佳的手段是加強事先防控與監管。
“1600萬重性精神病患,不是所有人都需要住院,有些完全可以通過社區進行接治、管理。”唐宏宇表示,“對精神病患的管理最終要回到社區,這是趨勢。對精神病患的干預也是一個持續過程,長期隨訪、跟蹤、管理機制,隻有社會力量能做到。”
早有媒體指出,管理精神病患者,需要醫療、公安、民政、社區、家庭等多個環節相互配合才能完成。每個環節的脫節,都很可能使得管理成為“無用功”。
“有效‘發現’一些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是第一步。”張文秀檢察官表示,“建議由社區、街道等基層組織,對轄區內的精神病人進行登記,定時走訪﹔轄區派出所建立重點人員管理、備案機制,及時發現精神病人的暴力傾向,進而向其家屬或相關部門提出收治建議。”
“管理精神病人也不能光靠醫院和政府,充分發揮居民自治的力量很重要。”北大一位專家表示,“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應該加強對精神病人的關注。如果是經過治療能夠自理的,就應該讓他們在社區有人照顧——比如由社區建立白天的托管精神病人的場所。”
張文秀檢察官還建議,應該在社區建立起心理咨詢室。“部分精神病人系長期思想負擔過重,負面情緒無法宣泄造成精神失常。但是,國人對於心理咨詢並未建立起正常的認識,未能及時治療。社區心理咨詢室可以為居民提供及時的心理咨詢,疏導情緒,舒緩精神,避免更多的人因為心理壓力發展為精神疾病患者。”
(北京7月29日電 記者 王夢婕 實習生 曹壯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