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汪俊英:殯葬領域“公權”與“私權”的平衡
三、農村殯葬改革的方向——— “公權” 與“私權” 各行其道
(一) 公權:管住土地,杜絕墳頭佔地
殯葬改革的目的是節約土地,因此,殯葬執法的重點在於管著土地。而土地是寶貴的公共資源,屬於當然的公域范疇,並應當借助於公權力予以管理和保護。資料顯示, 目前中國耕地面積僅約為18.26億畝,比1997年的19.49億畝減少1.23億畝,中國人均耕地面積由10多年前的1.58畝減少到1.38畝,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40%。18億畝耕地紅線岌岌可危。﹝8﹞在耕地裡修墳立碑就是對公共資源的破壞,理當得到糾正。我國《土地管理法》第36條第2款明文規定“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 第74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可見,在耕地裡修墳立碑屬違法佔用耕地的行為,土地執法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職責責令修墳者恢復土地原貌,並追究其法律責任。為此,筆者建議,殯葬違法佔地的執法主體應當由民政部門轉移至土地部門,立法賦予執法部門較強的執法手段,加大修建墳頭的處罰力度,譬如,規定被平掉墳頭兩次又悄悄堆起的墳頭強制挖墳起尸火化,等等﹔或者對基層政府實行耕地佔墳頭的一票否決,土地執法部門隻需要成立一支平墳執法隊隨時隨地巡查即可,發現一起糾正一起,相信用不了幾年,新的殯葬方式就會蔚然成風。當然,不留墳頭的同時應當給農民祭奠親人提供便捷的載體,比如,有荒山荒坡的地方引導村民將親人葬在荒山荒坡上,平原地帶提倡深埋不留墳頭,可在地邊地頭留下便於祭祀的記號,等等。
(二) 私權:推行喪事方式的多樣化,尊重民眾自由選擇殯葬方式的權利
生命是至高無上的,人們擁有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的權利﹔死亡,尤其是死亡之后的尸體處理的個人權利,也應該得到充分尊重。尊重民眾自主選擇死亡后的尸體處理方式的權利,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因此,應建立的殯葬改革機制或殯葬方式,除了有政府主導性的意見之外,其具體的葬法形態應該由死亡者本人或喪家做出,才能真正體現“以人為本”﹔同時,農村殯葬改革一定要讓被改革者即廣大農民受益而不是受損,這是決定農村殯葬改革成敗的關鍵。應當在堅持殯改目的(即節約土地) 的前提下, 推行喪事方式的多樣化,讓民眾有條件地自由選擇自己最后的歸宿。願意選擇火葬的遵從本人意願, 但骨灰“入土為安” 的也必須深埋不留墳頭﹔不願火化的可以遺體深埋不留墳頭。總之, 以不佔地、綠色環保、節儉為喪葬原則。
(三) 農村殯葬改革的目標———實現法律與民俗的平衡
任何一種制度和政策的推行,如果合乎善良(至少無害) 的風序良俗,符合或接近人的善良本性,推行起來就會易如反掌、效果良好,反之,則會困難重重。農村殯葬改革實施的多年來,在一般農村不加區別地一刀切強制推行火葬,遭到了民眾不同程度的抵制,我想與火化不符合漢族傳統習俗,一般人難以接受有關。因此,殯葬立法的目標應當在法律與民俗之間尋找平衡點,實現“節約土地與尊重民俗” 的雙贏。具體說來,推行科學化的遺體處置方式———即在山區、半山區、丘陵、山崗薄地等地區提倡推廣“遺體生態葬” (又稱綠色殯葬) 並立法確立系列配套制度。所謂綠色殯葬,就是不使用防腐劑、昂貴的棺材以及水泥墓室,不進行高溫焚燒,使用普通的布、再生紙或環保材料制成的棺材(袋、罩) 裝殮后深埋地下,地面不起墳頭,以樹代碑的殯葬方式。遺體深埋后,在墓地盡可能多地植樹造林,通過這種殯葬形式綠化荒山、荒坡、荒地,既經濟又環保,這種殯葬形式就是真正的生態葬。這種葬法是對傳統土葬的揚棄,真正地體現了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這種人類遺體處置方式簡便、環保、節約,不存在類似保存骨灰那樣的遺留問題,有利於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既體現了以“生者為本” 的精神,也符合讓逝者“入土為安” “回歸自然” 的傳統習俗,推行起來老百姓易於接受,執法成本會大大降低。因此,立法應當確立以下制度:1.深埋不留墳頭與禁用水泥、石材的制度﹔2.墓穴佔地資源補償制度﹔3.墓地規劃與合理布局制度﹔4.墓穴使用周期循環制度﹔5.環保棺材制作標准化制度等。
“遺體生態葬” 可以放在尚允許土葬的農村試行,待成熟后再行推廣。由於這些地方本身就是土葬, “遺體生態葬” 更符合土葬改革的要求,也不需要特殊的批文,更不會引起有關部門的擔憂。
總之, “公權” 與“私權” 各行其道, 各得其所,實現“節約土地與尊重民俗” 的雙贏, 應當成為我國農村殯葬改革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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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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