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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怡恬:農民工與居住權
2013年07月26日16:13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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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決農民工居住權問題的思路與途徑。

「1」目前,雖然具體探討農民工居住權問題的文章並不多,但農民工問題已經引起了很多學者的重視,並提出了一些很有價值的觀點。比如,鄭功成提出,農民工現象是中國轉型期間的一種過渡現象,宜將農民工問題放在城市化、工業化及現代化進程中加以考量,並按照城市化、工業化、現代化的思路來調整現有政策及法制﹔王春光等提出,應讓農村流動人口享受國民待遇﹔(王春光,2004)陸學藝提出,農民工體制需要根本改革(陸學藝,2003)﹔韓俊、崔傳義提出公平對待農民工需要解決十個政策問題(韓俊、崔傳義,2006)﹔等。

「2」2006年3月,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對解決農民工問題提出了比以往更加詳細的具體規定,提出了公平對待,一視同仁的原則。解決農民工的居住權問題,應該明確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以符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為原則,具體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逐步打破城鄉二元結構。打破城鄉二元結構,是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民工的經濟社會地位,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居住權問題的舉措。首先,應該改革戶籍制度。從長期來看,消除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的界限與區別是大勢所趨。但由於這項改革牽扯面很廣,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為了解決現實問題,現階段應該大力推行居住地戶口登記制。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在本地有合法住所並有穩定工作和收入的居民,應允許其在本地落戶的原則,積極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給予在本市落戶的農民工以市民待遇,真正實現由農民向市民的身份轉變。其次,由於戶籍制度是逐步放開的,因此應本著公平對待每一個在本地生活就業的居民的原則,對農民工實行屬地管理,在編制城市發展規劃、制定公共政策時充分考慮農民工的利益,盡可能向他們提供全面的公共服務。比如,應保障農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權利,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保障農民工平等就業的權利,通過制定政策與加大監督力度,消除對農民工在職業工種、技術培訓、工資待遇、職務升遷等方面的歧視,城市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向農民工免費開放﹔逐步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並確保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能與市民社會保障制度接軌﹔在公共衛生領域給農民工市民待遇﹔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第三,2003年9月召開的中國工會十四大提出,“農民工已經成為我國工人階級的新成員和重要組成部分”,2004年初的中央“一號文件”第一次明確認定“進城就業的農民工已經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今后,應進一步明確農民工的產業工人身份,以消除對農民工的觀念歧視。

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是解決農民工居住權問題的關鍵。前面已經指出,住房屬於准公共物品,為在本地生活工作的農民工提供住房保障,是城市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解決城市政府在實現農民工居住權問題上缺位、不到位的問題,首先,要明確政府的責任,樹立與科學發展觀相適應的正確的政績觀,明確創造政績是為了發展,是為了造福人民,並將對農民工的住房保障情況納入政績考核的范圍。其次,找出政府發揮作用的有效方式。政府在解決農民工居住權問題上負重要責任,並不是要大包大攬,而是在充分履行政府職能的基礎上,發揮好市場機制的作用。具體來講,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編制城市住宅建設發展規劃時,充分考慮解決農民工的居住權問題。引導企業開發建設適宜農民工租住的公寓,大力發展普通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調整房地產市場的供給結構,擴大適合農民工居住的住房供給。並加強對城鄉結合部及城中村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礎設施保障能力。

二是採取多項措施促進解決農民工居住權問題。結合各地的實踐,有這樣幾種方式可供選擇:政府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出資建設農民工公寓和宿舍,供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企業租用﹔允許企業在依法取得的企業用地范圍內建設農民工宿舍﹔加強對房屋租賃市場的監督,規范房屋租賃市場秩序,完善房屋租賃服務,堅決打擊中介公司經營行為不規范,侵害農民工權益的現象﹔取消農民工購買經濟適用房的限制,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鼓勵企業和農民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繳存一定年限后允許農民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該注意的是,在採取解決農民工居住權的具體措施時,應根據實際情況,考慮現實需求,而不能憑想當然地去過度干涉微觀主體的行為。比如就某一地區來講,是集中解決農民工的居住問題還是分散解決居住問題,要看該地區的產業特點、農民工的數量與分布、收入水平等,歸根到底要看市場需求,由市場說了算。另外,有些地區以政府主導、財政出資的形式建設農民工廉租住房,這對於解決農民工居住權問題有很大的積極意義。但也應考慮,建設農民工廉租住房,雖然改善了農民工的居住條件,但由於人為制造了一個農民工聚居地,從長期來看,仍然解決不了農民工在城市社會的溶入問題。所以可以考慮將收入水平較低的農民工納入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圍。

三是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出台保障農民工居住條件的細則規定,比如對租賃房屋的必備條件、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居住條件等作出較詳細的規定,並監督執行,以保証農民工的居住場所符合基本的衛生和安全條件。

完善最低工資制度。首先,應隨著城市經濟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提高最低工資水平。其次,在最低工資的結構中,應比照房屋租賃市場的價格,明確用於租住房屋的費用。企業可以參照最低工資制度的規定,按照工資總額不低於最低工資,住房補貼不低於最低工資制中住房補貼的原則,自行規定自己的住房補貼。為了鼓勵企業解決農民工居住問題的積極性,可以給企業和員工以選擇權。有集體宿舍的企業的員工可以自願選擇兩種住房方式:一是拿全額工資,到外面自己租房住﹔二是將住房補貼上交單位一部分,住單位的集體宿舍。但選擇權必須交給員工。選擇權交給員工,一方面是尊重員工的人權,並防止企業變相壓低工資﹔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企業改善集體宿舍條件的壓力和動力。

明確企業的社會責任。雖然企業社會責任運動被一些發達國家利用為“貿易壁壘”,但它的社會進步意義是不可否認的。它要求企業不能在損害利益相關方尤其是勞動者利益的基礎上獲得利潤,在其自身取得發展的同時,應使所有與企業相關的各方也取得發展,實現企業經濟目標和社會目標的統一。事實上,科學發展觀和和諧社會理念落實到企業層面,必然要求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工狀況,促進勞動保障。幫助員工解決居住問題,應該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一部分。

(原文作為專題報告,刊載於鄭功成、黃黎若蓮等著:《中國農民工問題與社會保護》,人民出版社,2007年6月,第414—424頁,)

參考文獻:

陳信勇,藍鄧駿(2003):〈居住權的源流及其立法的理性思考〉,《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第3期

韓俊,崔傳義(2006):<公平對待農民工需要解決的十個政策問題>,國務院研究室課題組主編:《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中國言實出版社,頁483

建設部調研組(2006),<解決農村進程務工人員住房問題研究報告>,國務院研究室課題組主編:《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中國言實出版社,頁276—279

陸學藝(2003):<農民工體制需要根本改革>,《中國改革•農村版》,第12期

王春光(2004):<農民工的國民待遇與社會公正問題>,《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1期

中共中央宣傳部理論局(2006):《理論熱點面對面(2006)》,學習出版社人民出版社,頁164

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農民工社會保護”課題組(2005),“中國農民工社會保護”調查主要成果報告,

〈上海農民工居住狀況調查:40度的宿舍沒有電扇〉,新華網2006年08月03日

〈城市農民工:“有塊地方擱下鋪蓋就沒人管了”〉,《工人日報》2006年07月30日 

(責編:方蕊娟、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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