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實現農民工的居住權重要而緊迫
當前,農民工已成為經濟建設中的生力軍,他們廣泛分布在國民經濟的各個行業,其中在加工制造業中佔從業人員的68%,在建筑業、採掘業中佔到近80%,在環衛、家政、餐飲等服務業中佔到50%以上。(中共中央宣傳部理論局,2006)可見,農民工問題是一個關系到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大問題,應該站在國家發展戰略的高度來看待解決農民工居住權問題的緊迫性和重要意義。
解決農民工居住權問題,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其要義在於關心人、愛護人、尊重人、依靠人。農民工干的是城裡臟、苦、累、險的工作,但他們卻很少能夠參與分享城市進步的成果,付出與獲得嚴重失衡。惡劣的、存在安全隱患的居住環境不僅損害著農民工的身心健康,威脅到農民工的人身安全,而且幾家同居一室的沒有私密性的居住環境也會影響他們的精神健康,傷害他們的人格尊嚴,並對在此環境下成長的農民工子女造成心理陰影。當前,全國外出農民工數量為1.2億人左右,約為全國城鎮就業人員的二分之一,在南方一些發達城市,農民工佔全市從業人員的數量甚至超過了70%。城市中這樣一個龐大人群的居住問題不解決好,科學發展將無從談起。
解決農民工居住權問題,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總要求。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農民工的居住權問題,從個體的角度來看,屬於農民工的人權﹔從社會的角度來看,是社會公平和正義是否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的一個重要標志。不解決,難以體現社會公平。而且,目前農民工的居住地主要集中於城鄉結合部及城中村,這種狀況不利於農民工融入城市社會,不融入,自然也難和諧﹔農民工聚居的地方人員流動性大,成為一些不法分子藏匿的首選地點,為維護安定有序的社會秩序埋下隱患。隻有切實解決好農民工的居住權問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才能取得更大進展。
解決農民工居住權問題,是加速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促進工業化、城鎮化協調發展的必要舉措。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是世界各國工業化、城鎮化的必然趨勢。工業化是產業、資源的集聚過程,城鎮化不僅為工業化提供了空間場所,為要素的集聚提供載體,還通過勞動力的轉移為工業化提供不可缺少的人力資源。目前,我國城鎮化的進程遠落后於工業化的進程,已成為制約工業化加快發展的因素。城鎮化落后於工業化,難以為產業發展提供穩定的、高素質的就業人口,將影響到工業化的進程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加快城鎮化的進程,必然要加速將農民變成城鎮居民的步伐,而居住問題是其中必須解決的關鍵性問題。隻有解決好農民工的居住問題,才能防止一系列城市病,防止形成城市新的二元結構,促進工業化、城鎮化的協調發展。
「三」農民工居住權問題產生的深層次原因剖析
「1」城鄉二元結構的延續是農民工居住權問題產生的直接原因。城鄉二元結構產生於計劃經濟時代,是為了穩定農業生產,獲得農業支持工業的剪刀差而形成的社會管理體制。由於這一管理體制直接牽涉到城鄉、工業農業的利益關系,改革開放以來,城鄉二元社會管理體制的改革嚴重滯后。城鄉二元管理體制,是以傳統戶籍制度為基礎的,特征是城鄉不對等的、與戶籍密切相聯的一系列福利與權利。雖然改革開放以來,戶籍政策有所放寬,遷徙自由的權利似乎是得到了實現,但戶籍制度放寬,未從根本上動搖“市民”與“農民”的界限與區別,農民工在城市裡許多應該得到的權益沒有保障,農民工在城市仍然是來得了,留不下。表現在:同工不同酬,有調查顯示,農民工月平均收入不到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60%,沿海有的地區農民工工資過去十年年均提高不到10元,扣除物價上漲因素實際上是負增長,甚至還有很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同工不同時,與城裡人八小時工作制形成對比,很多農民工每天工作十二小時,每周工作六天是常態,並且得不到加班費﹔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差,農民工已經成為受工傷和職業病危害最嚴重的群體﹔在用工方面存在對農民工的限制,一些城市以優先保障市民就業為理由,對農民工就業設置門檻,將農民工限制在勞動強度大、報酬低的工作領域﹔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普遍缺失,工傷保險參保率低,醫療、養老保險空缺﹔在子女上學、住房、公共衛生方面,農民工基本享受不到城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農民工子女上學要求繳納借讀費、贊助費的例子比比皆是。深層透視可以看出,上述的每一個環節,其實都是對農民工經濟利益的損害。而農民工居住權問題,雖然表面上看是有關遷徙自由的問題,但究其根源,實質上是一個經濟問題。也就是說,隻要農民工有經濟實力,其在城市的居住權是完全可以實現的。然而,在上述諸多環節對農民工經濟利益的不公平的損害的情況下,農民工要想實現居住權異常艱難。
「2」對工業化、城市化缺乏正確認識是農民工居住權問題產生的觀念上的原因。在很多人的觀念裡,農民工只是到城市來掙點錢,臨時干幾年,終究是要回到農村去的,因此下大力氣解決農民工的居住權問題毫無必要。然而實証研究表明,目前已經有一半以上的農民工外出務工時間超過了五年,而且很多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在生活習慣、觀念等方面已經逐漸與城市人趨同,再讓他們回鄉務農已經不現實。(“中國農民工社會保護”課題組,2006)農民工群體出現的這些變化是符合城市化發展規律的。一些學者研究了世界范圍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后得出結論:在人均GDP超過1000美元后,與產業結構升級相聯系,將有一個城市化加速發展的階段。我國目前正處在這樣的階段,相當一部分農民轉化為市民是城市化加快發展的大勢所趨。再進一步講,由於我國是在資源供給緊約束條件下實現工業化、城市化的,資源、能源緊缺的現狀使粗放型增長方式已難以為繼,因此今后經濟的發展要更多依靠轉變增長方式,提高勞動生產率。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需要大量高素質的勞動者。立足於使用一撥又一撥從農村來的低工資、低素質的勞動力,顯然難以滿足轉變增長方式的需要,而必須通過加大對勞動力的培訓力度,培養熟練的技術工人來滿足。很顯然,這需要有一支的質量穩定、數量穩定的較高素質的勞動力隊伍。解決好農民工的居住問題,把長期在城市工作的農民工留在城市,轉化為市民是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和轉變增長方式的必然要求。
「3」政府職能沒有轉變到位是農民工居住權問題產生的深層次原因。住房是一種准公共物品,使社會成員“居者有其屋”,得到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住房保障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農民工居住權問題之所以長期被忽視,與政府職能定位不清、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有很大關系。改革開放以來,很多地方政府把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誤解為經濟建設是全部,忽視了公共服務、公共管理職能的履行,對農民工在城市裡遇到的諸如住房等實際困難視而不見,出現了明顯的政府缺位。有的地方政府領導沒有樹立科學的政績觀,片面追求GDP增長,為了招商引資,特別重視投資環境的優化和企業的利益,而對企業員工特別是農民工的權益重視不夠,甚至認為提高農民工的工資、保障水平會影響當地經濟發展,而對企業對農民工的不公平待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在一定程度上放縱了企業侵害農民工權益的行為。很多城市政府對城市市民和農民工區別對待,對農民工的服務和管理不到位。政府職能缺位、錯位、不到位,缺乏為農民工服務的意識,是農民工實現居住權的過程中遇到體制性、政策性障礙,對農民工居住權的保障缺乏明確責任和有效監督的深層次原因。
「4」房屋租賃市場結構不合理、秩序混亂是實現農民工居住權的制約因素。當前,雖然有部分城市在解決農民工住房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如引導企業投資建設農民工公寓或宿舍,主導建設農民工廉租房等,上海、深圳、南京、東莞等地出台了規范房屋租賃的相關規定,但房屋租賃市場結構不合理,低租金房屋供應嚴重不足﹔對租賃市場缺乏有效監督,規章制度不健全,違法出租房屋多,房屋質量、消防安全、衛生設施等方面存在隱患,社會治安問題突出﹔未建立面向農民工的租賃服務體系等,是實現農民工居住權的制約因素。(建設部調研組,2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