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通訊員
第九條:本大學於國內國外重要之大學、各專門學校及各學術團體設通訊員,擔任本大學與各校各團體之聯絡﹔並注意各校各團體學術研究之情形及其重要之結果,報告於本大學。
第十條:本大學於國內國外學術昌明之區域(如北京、上海、廣州、南京、武昌、巴黎、倫敦、柏林、紐約、莫斯科、東京等)設通訊員,擔任本大學與各文化區域之聯絡,並注意各區域內一切重要文化學術之情況,報告於本大學。
第十一條:本大學於湖南省內(省城及各縣)各重要之中等以上學校,並各種學術團體,設通訊員,擔任本大學與各校各團體之間聯絡,並互相介紹其學術。
第十二條:通訊員於上列職務之外,得臨時托以其它特別職務。
第五章 學友
第十三條:凡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不分男女長少,具有自修能力,志願用自修方法以研究高深學術者,經本大學証明認可,得報名入學。非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而具有與之相等之學科根柢者,經本人証明認可,亦得入學。但本大學各種特別班校友,不必具有上列資格。
第十四條:本大學學友,分為下列兩種:
甲:住校者,為駐校學友﹔
乙:不住校者,為校外學友。
凡住校學友入學,必須經過試驗,並自付膳費及雜費,住校學友及校外學友,均享有本大學圖書、函授、聽講、集會等研究上之便利,凡學友須於本學期始,交納相當之保証金,於每學期末退還,學友應否交納學費,及學費交納多寡臨時依所研究之情形規定。
第十五條:本大學學友名額,由本大學斟酌房屋及圖書館設備情形臨時分別規定。
第十六條:本大學學友,有發現下列各項事情之一者,得隨時令其退學。
一、無自修能力,對於所認定之學科不能盡心研究,無成績之表示﹔
二、假名自修,分心校外不務正之事務﹔
三、不能自治,無向上之要求﹔
四、貽害公眾秩序,破壞其他學友及本大學名譽。
第十七條:本大學暫設文、法兩科,其科目如左:
文科:中國文學、西洋文學、英文、心理學、倫理學、教育學、社會學、歷史學、地理學、新聞學、哲學。
法科:法律學、政治學、經濟學。
以上各學科之詳細類別,另以表規定之。學友於以上各種學科中至少須選修一種。
第六章 研究
第十八條:本大學研究之范圍,分為下列三類:
甲:科學﹔
乙:哲學﹔
丙:文學。
甲、乙、丙三類之詳細科目,另行規定。本大學學友,於甲、乙、丙三類各科目中至少選修一科目。
第十九條:本大學研究之方法,分為下列二種:
甲:單獨研究,學友各自制定課程表,對於所選定之學科單獨修習。
乙:團體研究,組織各種研究會,關於科學者,如“數學研究會”、“心理學研究會”、“經濟學研究會”等﹔關於哲學者,如“周秦諸子學研究會”、“印度哲學研究會”、“羅素哲學研究會”等﹔關於文學者,如“中國文學研究會”、“英國文學研究會”、“詩歌、小說或戲劇研究會”等﹔由本大學學友因志願相同,分別組織,定期研究完畢。在研究期間,隨時開會辯論商榷,各研究會之組織另定。
第二十條:本大學為圖研究之便利起見,特設補助方法三項如左:
甲:通函指導,由本大學聘請國立大學教授及其他國內外學者,擔任定期通函指導,其指導之項目如左:一、開示書目﹔二、指示研究方法﹔三、解釋疑問。
乙:特別授課,如外國文一科。本大學得酌量情形,開設英文、法文、俄文等各專班。此外如“工人夜校”等各種平民教育,亦得附設。其組織另定。
丙:特別研究,本大學設特別講座,隨時延請名人擔任講師到校講學。
第二十一條:本大學為溝通文化,介紹新知,設各種“英文譯書會”、“日文譯書會”等。
第七章 勞動
第二十二條:本大學學友為破除文弱之習慣,圖腦力與體力之平均發展,並求知識與勞力兩階級之接近,應注意勞動。本大學為達勞動之目的,應有相當之設備,如園藝、印刷、鐵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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