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始建於秦漢,經過1500多年的發展,及至明清,它達到了最完備的程度,也最具有帝國政治的特色。明清高度發展的監察制度為其政治運行起到過一些正面作用,但它產生的弊端也最為嚴重和顯著。
明清時期,在監察官這一貪腐大軍中,巡按御史更是劣跡昭著,聲名狼藉
從制度設計的初衷而言,中國古代歷朝設立嚴密而龐大、位重而職大的監察機關,賦予監察官員遠遠超過他們品級的巨大權力,是希望他們憑此而有效地糾察百官、防治腐敗,事實上,在這方面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帶來了一個嚴峻的問題,即監察官員因擁有過大的權力、凌人的威盛和特殊的地位而自身嚴重腐敗。作為反腐者的“清潔劑”反而成了腐蝕劑,“在我無瑕,方可律人”,統治者這種反復申明的訓諭隻能成為美好的願望。孟德斯鳩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明清御史的腐敗十分有力地驗証了這一條萬古不易的經驗。
明清對監察制度的重視前無古人,朝廷賦予監察官的權力遠超前代,但悲劇也因此而生,明清監察官貪墨成風,勢不可遏。在監察官這一貪腐大軍中,巡按御史更是劣跡昭著,聲名狼藉。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御史外出巡按是“代天子巡狩”,其行事方式是“大事奏裁,小事立斷”,他們擁有廣泛的職責,其中最令地方官員害怕的是“舉劾”之權,舉則可以升職升級發財,劾則降級處分甚至鋃鐺入獄。所以毫不夸張地說,明清巡按御史頂著特殊的光環,手握特殊的權杖,擁有特殊的威勢,是肥差中的肥差,讓他們不腐敗都難。
明清巡按御史的腐敗首先表現為竭盡奢侈糜爛,大肆揮霍公款公物。地方官員為了“祈舉免劾”,對巡按御史總是百般討好,大獻殷勤。路跪送迎、結彩鋪氈、擂鼓放炮、盛宴招待、名物饋贈,這些是最起碼的規矩。明朝有一縣官為了特別討歡,竟以貂皮飾溺器,以茵褥鋪廁中,御史照樣“受而安之”。更有一些厚顏無恥的地方官員為了拍馬御史而竭盡卑躬屈膝之丑態。御史對地方官員是否殷勤獻媚也十分在意和計較,往往將其作為舉劾的一個重要因素。清代御史出巡也是百弊叢生,伍廷芳對此曾有痛切陳議:“既需給以盤川,又累地方之供應。所帶不法人役,時或狐假虎威,苛索抽豐,沿途騷擾,是為耗費病民之一害。”
明清巡按御史的腐敗更表現為公然索賄受賄。他們所到之處,頤指氣使,“有司公行賄賂,剝上媚下,有同貿易”。對於“民間疾苦不問一聲,邑政長短不談一語”。有關明清巡按御史的受賄貪贓,史不絕書,舉不勝舉。嘉靖末年,御史陳志先巡按江西,受賄“不下數萬”。天啟年間,崔呈秀巡按淮揚,對“地方大害”的強盜,“每名得賄三千金輒放”,對“地方大惡”的訪犯,“得賄千金輒放”。“不肖有司應劾者,反以賄得薦,不應薦者,多以賄薦。”這種明碼標價式的受賄招來民怨沸騰:“淮揚士民無不謂自來巡按御史,未嘗有呈秀之貪污者。”
清朝監察官員的貪腐也相當嚴重。如乾隆十三年,山東省遭受自然災害,出使查辦賑務的監察官及其家人、吏役等卻不顧“民食艱難”,借機勒索,加重了災民的負擔。嘉慶十三、十四年,御史廣興兩次出使山東審案,“擅作威福,贓使累累,聲名狼藉”,而與其一同前往的長官左都御史周延棟竟然聽之任之,其本人也是每日所費白銀十余兩。於是有民謠說:“周全天下事,廣聚世間財。”
目睹明清御史觸目驚心的貪腐之狀,似乎他們真是到了無法無天的地步。其實不然,天還是有的(皇權始終在他們的頭上),法也是有的,而且還很細密和嚴厲。明代《出巡事宜》等法律對御史出巡的方方面面都規定得明明白白,如不得泄露機密、不得私自出界、不得擅自離職、不得和買貨物和鋪張浪費、不得攜帶家屬和枉道回家、不得因私受謁等等,其中伙食標准是日廩五升,一菜一魚,交通工具先是騎驢,宣宗朝開始方可騎馬。御史與地方官員如何相見、如何對拜作揖等都有細文,這些規定多為清朝所繼承。尤其是《大明律》和《大清律》都規定,風憲官貪贓,比其余官加二等治罪,並且受贓的類型十分廣泛,包括受財、索財、借貸人財物、買賣多取價利、受贈送等。但是,法律規定得再明白、再嚴厲,御史們似乎視之具文,你做你的規定,我行我的腐敗。這裡,我們看到一個發人深省的現象,專制集權有時表現得非常剛強暴虐,而有時又顯得十分軟弱無能。其中緣由,應該引起我們好好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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