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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巡視”制度異化與弊害
艾永明
2013年07月11日15:06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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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機關的工具性本質使其職能嚴重異化

  中國古代監察機關的性質從一開始就被定為皇帝的“耳目之司”。明太祖在敕諭中反復重申:“風憲作朕耳目,任得其人,自無壅弊之患。”明成祖也說:“御史,朝廷耳目,非老成識體者不任。”清雍正也說:“科道乃朝廷耳目之官,所關甚大。”作為“耳目”,不能不聽從耳目主人的意旨;作為“耳目之司”,其本質就是皇帝御民御臣的工具。御史們彈奏可以不請示台主或院主,甚至可以彈奏台主或院主,但不能不聽命於皇帝。明代御史糾彈“皆承密旨”,出使時持有霜簡,回朝經赴御前面奏。尤其是涉及用人、賞罰、生殺等大事,御史們更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則輕則遭到訓斥,重則被處懲罰,有清一代,此類事例經常可見。例如乾隆十一年,御史周禮奏請將戶部侍郎李元亮開缺守制,遭到高宗訓斥:“國家用人,朕心自有權斷,臣下不可意為進退。”嘉慶八年,給事中魯蘭枝為圖薩人命案上奏辯駁,仁宗極為惱怒,“生殺予奪大權,操之自上”,該科道官執簡而爭,“成何政體”!最后以“欲擅朝政”將其降三級調用。

  明清監察機關的工具性、附庸性實質,不能不使監察職能發生異化。本來,朝廷設立監察制度的目的是彰善癉惡,激濁揚清,整肅腐敗,但實際上,監察制度淪為君主駕御臣民、強化君權的工具。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欽承宸斷”的體制下,監察官員對自己行為的選擇無非是以下三種:一是秉公執法,剛正直言;二是緘口默語,但求自保;三是揣摩上意,專事迎主。在三種選擇中,第一種必然是少數,第二種、第三種必然是多數。因為,在刑賞生殺悉由乾斷的政體下,秉公執法、剛正直言主要是其卓爾不群的個人素養和品德使然,而緘口默語和專事迎主則是體制使然。在明清,隨著專制體制的強化,雖然監察立法的完備超過以往各代,但監察官員的行為也消極蛻化到了十分嚴重的程度。在《大清會典事例》、《欽定台規》等法律文獻中,我們時時會看到皇帝對監察官員唯恐失言、危及身家性命而疏於監察的訓斥。有些監察官為應付考核,逃避怠工曠職之責,專挑無關痛痒之毛舉細故濫竽充數。嘉慶針對科道官相互推諉、隨同畫諾的頹廢之風,還特制“諫臣論”一篇,令所有科道官員每人照錄一遍,進行大學習、大討論,但仍難以收效。監察官工於心計、曲意迎主,更是比比皆是之官場現象。

  明清御史淪為朋黨爭斗的工具

  明清御史職能的異化,還有一個突出表現不能不說,這就是御史淪為朋黨爭斗的工具。朋黨之產生,或因皇權之需要,或因皇權之弱化,本質上都是皇權政治母體上的一個毒瘤,是皇權極端化滋生出的一個怪胎。不過,從根本上說,宦官干政和朋黨爭斗會使國祚不定,朝綱敗壞,是帝國政治的一大禍害。《欽定台規》就明確規定:“結黨惡習誠朝廷之大患。”因此,明清法律都將糾彈大臣奸邪、小人構黨、擅作威福列為科道官的首要職責。實踐中,科道官糾彈朋黨的事例也屢見不鮮。但是,在很多時候(尤其是宦官干政和朋黨熾烈的時期)許多科道官都身陷其中,充當朋黨爭斗的槍手和工具,走向了御史正常職能的反面。

  明英宗時,宦官劉瑾專權,在監察機關大肆安插親信黨羽,左都御史劉宇緊隨劉瑾,用嚴刑強迫御史屈服,都察院成為劉瑾專權的附庸。明熹宗年幼昏庸,魏忠賢閹黨乘機專權,許多科道官不顧名節,投於門下,雙方互為利用,狼狽為奸,“權珰報復,反借言官以伸;言官聲勢,反借權珰以重”。清統治者對明代朋黨記憶猶新,殷鑒不遠。然而在順治、康熙、乾隆等各朝都發生了激烈的黨爭,許多科道官也串通其間。如康熙時,左都御史王鴻緒與少詹事高士奇“植黨為奸”,招權納賄,給事中何楷等也“依附壞法”。乾隆年間,左副都御史仲永檀與大學士鄂爾泰家族“結黨營私,糾參不睦之人”。明清監察官淪為朋黨工具,既為朝廷所不允,更為民眾所切恨,極大地損害了監察官的社會形象和地位。

(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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