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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是權力一體化制度發展到極致的時期,它所產生的危害也決定了監察制度的命運
明清監察制度為什麼會產生上述一系列的弊害和惡果?原因固然很多,但根源在於權力一體化的政治制度。所謂權力一體化,就橫向而言,國家所有權力統統屬於一個組織主體。 中國古代權力傳遞以朝代更替為方式,一個朝代取代另一個朝代,就是奪取了江山,奪取了天下的一切,“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自然,國家所有的權力也就歸為一個組織主體,或劉家、或李家、或趙家等等,其他組織主體不得染指。這種朝代更替下的權力傳遞是一種“打包”式的繼受模式。就縱向而言,實行中央集權,地方沒有或幾乎很少有自治性的權力。明清是權力一體化制度發展到極致的時期,它所產生的危害和影響自然最為全面和深刻,也決定了監察制度的命運。
首先,權力一體化體制的重要特征是權力的整體性。在整體性之下,權力內部表現出極大的模糊性,權力與權力之間、職能與職能之間常常交叉、混融;同時,又會表現出多變性,擁有整體和統一權力的組織主體可根據自己的需要和意志而隨心所欲地支配權力和調整職能。所以,權力一體化體制下的內部權力和職能缺乏內在的穩定性機制。這樣,當擁有權力的組織主體為了強化監察而賦予其一系列權力時,就不可避免地會使監察職能與行政職能、監察職能與審判職能相混淆,並且干預行政和審判,擾亂正常的行政秩序和司法秩序。在此,我們可以得到一個深刻的啟發:權力一體化體制看起來權力非常整體和統一,但它先天地缺乏將內部權力科學合理分配的機制因子,很容易使各種權力與職能之間產生混融,造成行政、司法等秩序的混亂。
其次,權力一體化體制缺乏權力制約的內在機制。在權力一體化體制下,各部門、各機構和各人員的價值、利益和訴求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而缺乏權力制約的內在動力,同時,他們也不可能獲得行使制約權的真正權力,因而缺乏權力制約的內在力量。權力一體化之下雖有分工,但這種分工主要是管理的需要,是擁有統一權力的組織主體對下屬的命令和指派。在缺乏權力制約的體制下,當一個機構或部門被賦予廣泛職責和巨大權力時,它就不可避免地陷入腐敗的境地。明清監察機關和監察官員因擁權過重而腐敗墮落,正是這種制度性規律的體現,明清兩朝在這方面有足夠的教訓。隻有寓監察於權力制約的有機整體中,才是科學和行之有效的制度構建。
再次,權力一體化體制必然要求以最高權力為核心,所有權力都必須服從並服務於最高權力。就指導思想而言,明清監察制度奉行的是集權理論,所以,明清監察制度的職能雖然有懲治腐敗的一面,但根本上是為集權服務。
(作者為蘇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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