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部分“臨時工”有望轉正(政策解讀)
7月1日起,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其中最大亮點是對勞務派遣作出嚴格規范。
勞務派遣是一種補充性的用工方式,本身不存在對錯。但是近年來,用工單位濫用勞務派遣、對勞務派遣人員不同工同酬等問題日益突出。到2012年,全國勞務派遣員工2000多萬,個別企業,勞務派遣工甚至達到職工總數70%以上。
明確勞務派遣崗位概念,部分派遣工有望轉成正式合同工
為什麼近年來勞務派遣被濫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李天國說,關鍵是此前《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不夠完善,存在漏洞。
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在許多用人單位看來,“一般”不代表“必須”,只是一種倡導,沒有足夠的約束力。而究竟什麼樣的崗位是“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也缺少清晰的說明。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對勞務派遣中的“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概念描述為:“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其中“臨時性”和“替代性”的定義已十分清晰。“輔助性”的定義看似仍有些模糊。李天國認為,崗位成千上萬、用工單位千差萬別,法律不可能對“輔助性”做出十分確定的劃分,但修正案通過明確比例的方式堵住了有可能出現的漏洞。修正案提出,“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這意味著,即使用工單位稱某些崗位是輔助性的,也不可能大量用勞務派遣人員,還受總比例限制。
更重要的是,修正案明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隻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從“一般”變為“隻能”,約束力大大增強。所有用人單位,不管有什麼樣的原因,都必須遵守,沒有例外。這將有力地遏止濫用勞務派遣現象。過去一些用工單位在核心崗位上用勞務派遣性質的“臨時工”、一用幾年甚至十幾年的狀況將得到糾正,部分派遣工從此有望轉成正式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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