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央委員會討論並審議了“關於繼續重組、革新、提高國有企業效率”提案。中央認為,落實九屆三中全會決議和黨關於國有企業的各項決議10余年來,各級、各行業組織並配套、深入貫徹落實黨和政府的觀點、主張,取得了重要成果。國有企業已進行了初步重組(由5374家國家全資控股企業下降到1060家),集中分布在需由國家掌握的關鍵性行業、領域。這些企業取得了一定的發展,為國家的總體成就作出了貢獻﹔同時國家有能力支配關鍵經濟領域,為國有經濟成分發揮主導作用、穩定經濟社會發展、提高國家實力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央委員會也嚴肅指出了在落實黨關於重組、革新、提高國有企業效率的政策主張過程中的不足:國有企業重組、革新、股份化過程較為緩慢﹔組織落實和指導工作不力﹔部分企業嚴重違反國家關於管理投資資金的規定,造成國有財產的流失,且未能得到及時發現和處理﹔工人在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中的作用模糊﹔企業工作成效、競爭力低,與投入不相稱,未能起到領頭羊和引導其他經濟成分發展、推動生成附加值的作用﹔國家管理效能和對國企領導層的管理成效尚有不足﹔國有企業的黨組織模式總體來看仍與企業組織和管理的要求不符。中央分析並指出了存在上述不足的原因,特別是主觀原因,即在選拔、任用各大集團、總公司領導干部工作中,在管理部門設置和在檢查監督企業工作中的錯誤和缺點。
中央認為,應進一步大力重組、革新國有企業,維持國有企業的核心作用和作為重要物質力量的地位,確保國家對經濟的調控,穩定宏觀經濟。要加緊完成現有全資國有企業的重組工作,著力放在關鍵行業、領域和重點地區,如:國防工業、自然壟斷性工業、提供公共服務類必需品的領域以及部分基礎性工業和輻射能力強的技術等行業。到2015年消除對主業以外的分散投資現象,並完成國家控股50%以下企業的國有資產退出工作。加快補充、完善國有企業管理體制﹔採用符合市場經濟的先進管理制度,公開透明地落實嚴格的審計、檢查、監督制度。停止國家經濟集團試點工作﹔考慮將部分經濟集團轉制為總公司。同時,為擴大企業的自主權和責任自擔原則,要加強對國有企業管理層的檢查、監督作用,特別是他們在審閱企業條例,決定生產經營發展戰略和管理國有資產中的作用。加強企業黨建工作,提高領導干部隊伍尤其是主要領導的政治品質、道德素養和管理能力。研究成立一國家機構,統一代行國有企業管理職能。當前要集中核查、調整落實管理國有資產職能的分工、配合工作。中央頒發了“關於繼續重組、革新、提高國有企業效率”的結論。
3中央委員會就推動國家工業化、現代化時期繼續革新土地政策和法律進行了討論和審議,進一步肯定了落實九屆七中全會決議10年來的重要成果,指明了不足和缺點,強調要特別重視、注意這些亟待解決的不足和缺點。 中央強調,土地是無比珍貴的國家資源,是特殊的生產資料,是國家的重要財產,是我們人民賴以生存的源泉。管理和使用土地是廣泛、復雜、重要的問題,關系到維護革命成果、穩定政治生活、推動國家可持續發展等工作。因此,未來一段時間要繼續深刻貫徹九屆七中全會決議和十一屆五中全會結論中關於革新土地政策和法律的指導思想並積極開展落實,同時要對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予以審視和評估。繼續革新土地政策和法律,要把重點放在以下問題:土地使用規劃,征地租地,征用補償,移民安置,土地登記和發放証明,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組織、家庭和個人的權利義務,發展房地產市場,關於土地的財政政策和土地價格等。
中央頒發了“關於在全面推進革新事業,為到2020年我國基本成為邁向現代化的工業國家奠定基礎時期繼續革新土地政策和法律” 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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