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實踐和成效〖1〗(一)推行憲法和法律改革召開制憲大會,制定來自人民、為了人民的新憲法,是莫拉萊斯貫徹“社群社會主義”思想的核心和關鍵舉措。歷經兩年時間,最終在2009年1月實現修憲公投,通過了玻利維亞國家第17部憲法。這是玻利維亞歷史上首部由制憲大會制定、全民公決通過的憲法。
新憲法充分貫徹了“社群社會主義”思想,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突出了國家的多民族性。憲法將玻利維亞國家性質定義為“保障多民族社群權利、自由、獨立、主權、民主、多文化、非集中化、有自治權的社會統一的國家”,並將國名更改為“多民族玻利維亞國”。二是建立起更能體現玻利維亞人民意願的國家立法和司法體系。新憲法將國會更名為“多民族立法大會”,眾院議席數量不變,參院議席由原來的27席增至36席,兩院都為印第安人特別保留一定數量的席位。規定常規司法與社群司法並行,社群司法僅適用於農民和印第安人群體。最高法院和憲法法庭的法官由普選產生,最高選舉法庭中至少要有兩名印第安人成員。三是賦予公民更多權利。新憲法更加細化地規定了公民權利,將前部憲法僅有的1項公民權利增加至89項,涉及政治、經濟、社會、民事等各方面,特別還具體闡述了印第安民族的權利。四是體現出玻利維亞“社群社會主義”的特色。新憲法承認了玻利維亞國內存在的國有、私有、合作和社群四種經濟形式並存﹔明確指出古柯是自然遺產和國家資源﹔規定西班牙語和所有印第安民族語言均為官方語言﹔將克丘亞族“不懶惰、不撒謊、不偷盜搶劫”的戒條及“生活得好”的要求作為基本的社會倫理道德准則加以宣傳。
此外,莫拉萊斯政府還修改了其他一些法律,完善有利於建設“社群社會主義”的政治體系。比如,新《反腐敗法》旨在根除行政和司法腐敗﹔新《地方自治法》將玻利維亞國內地方自治分為省、地區、市和社群四級自治,明確了各級自治機構間利益分配關系﹔新《選舉法》延長了莫拉萊斯政府的執政時間。
(二)推行經濟改革
第一步是將石油、天然氣等戰略資源和行業收歸國有。2006年5月,莫拉萊斯政府強制要求外國公司與玻利維亞石油礦業公司簽訂在玻利維亞合作經營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玻方至少佔有企業51%的股份,開採石油、天然氣收益的18%歸外國公司,其余82%全歸玻方。外國公司如果不接受協議,就必須退出玻利維亞市場。當年,所有外國公司均與玻方重新簽訂了合作協議。國有化前,玻利維亞政府財政收入每年隻有大約80億美元,之后每年增加4.8億美元,不僅保持財政盈余,還擺脫了跨國公司和國際金融寡頭對玻利維亞經濟的干預。玻利維亞政府之后又相繼收回了礦產、森林、通信、鐵路、水、電力等關系國計民生的行業的所有權,提高了政府掌控國家經濟的能力。五年來,玻利維亞經濟穩步增長,國內生產總值翻一番,平均增長4.75%,進入經濟增長較快的發展中國家行列﹔平均通貨膨脹率由執政前五年的36.1%降至6.6%﹔外匯儲備增加5倍,2010年達到90億美元,創造玻利維亞歷史最高紀錄。國有化還提高了戰略部門的生產效率,採礦業平均增長率達20.56%,石油、天然氣年出口額由改革前的24.56億美元增至85.33億美元,電信服務覆蓋率超過了60%。
第二步是利用來自國有化的財政收入,在玻利維亞國內建立富有生機和活力的生產鏈,推動生產力的發展。玻利維亞政府投資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古柯葉產品加工產業化,建立本國基礎消費品的生產企業,開發旅游業,開辦為手工業者和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和補貼的城鎮發展銀行。近五年間,玻利維亞稅收增加120%,國家財政由常年赤字變為連年盈余﹔公共投資增長三倍,特別是礦業對公共部門年投資額由改革前的610萬美元增加至2009年的101億美元﹔商業貸款總額由2005年的3106億美元增加到2010年上半年的5784億美元﹔還建立了一批生產水泥、紙張、白糖和基礎生活用品的國有企業。
(三)推行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是莫拉萊斯政府提高貧困人群生活水平、緩解甚至解決社會問題和矛盾的主要途徑。改革前,玻利維亞土地所有權高度集中,全國6500萬公頃耕地中,80%集中在5000名地主手中,而300萬農民隻擁有20%的土地。土地問題一直是玻利維亞非常突出的社會問題,是制約國家農業發展的主要原因。2006年6月,莫拉萊斯開始進行土地改革。2007年,頒布了新的《土地法》,限制個人擁有土地面積上限,回收全國1000萬公頃閑置土地,按一定比例連同產權一起無償分配給無地農民和土著居民,並為耕種者提供司法保障。土地改革不僅滿足了土著居民長期以來期望擁有自己的土地的願望,更激發了農民的種田積極性,農業生產有所發展。2009年,玻利維亞小麥供應自給率由2005年的20%增加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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